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25號
TNDM,114,聲,825,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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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富順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富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84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郭富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未獲後,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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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