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鄭孟東
主 文
鄭孟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孟東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自行繳納
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含利息等語。
二、經查上述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
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受刑人既經檢察
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當
時顯已逃匿。
三、受刑人雖於檢察官囑警拘提未獲之後,因其他案件通緝到案
並入監執行,但仍無解於逃匿之事實。揆諸首開規定,聲請
人聲請將受刑人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