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竣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竣韙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竣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受刑人郭竣韙定應執行刑
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
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
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
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
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郭竣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
案件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
誤,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逾期未
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及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
間隔、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
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