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03號
TNDM,114,聲,1103,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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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鍾幸豐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2號
),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開庭過程,法官並未高密度審查案件,剝奪
聲請人供上游之權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
一字第36號,確定上游是聲請人所供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關於聲請人供出上游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
號3、4所處之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鍾幸豐各處有期
徒刑柒年。」,並於民國113年5月24日確定在案,有被告之
法院前案紀錄表、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02頁),聲請人遲至114年6月6
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上揭案件判決確定後6個
月。揆諸前揭說明,應認不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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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