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17號
TNDM,114,簡附民,117,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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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江芮

被 告 鄭群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37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刑事簡易案件,因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無言詞辯論過程,因此判定在刑事簡易案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之合法時期,自無法以「言詞辯論終結」此一時
點為判別依據,然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認為,在行通
常刑事審判程序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事證,法
院已無從審酌,故限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須在言詞
辯論終結前,準此,刑事簡易案件於判決後,因法院無從再
審酌新事證,因此逾此時點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不
合法,且況由刑事訴訟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
訴訟同時判決」之規定,亦顯示於刑事簡易程序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應在刑事判決之前為之。
二、114年度簡字第1371號被告鄭群信之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5月19日判決,然原告江芮婷於同年6月4日始具狀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
可憑,且上揭刑事案件並無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
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可稽,則
上開傷害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
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
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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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