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安
被 告 李竟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子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502
號、112年度偵字第25132號、112年度偵字第25593號、112年度
偵字第3501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行簡易程序後,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忠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竟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
,茲引用之(如附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忠安就附件附表編號12、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李竟勛就附件
附表編號18、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
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林忠安與李慧娥就附件附表編號12、
13部分;被告李竟勛與李慧娥就附件附表編號18、19部分;
各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林忠安就附件附表編號12、13所犯共2罪;被告李竟勛就
附件附表編號18、19所犯共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減輕
被告林忠安就附件附表編號12、13部分;被告李竟勛就附件
附表編號18、19部分;均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然
均未得手,均為未遂犯,均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
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均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李慧娥帶同被告林忠安、李竟勛等人前往高雄市
立民生醫院,佯裝身體無法活動而有失能情形,以獲取診斷
證明書後,再向臺灣人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均
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尚未造成告訴人受
有損害,告訴人均表示不予求償,暨考量被告之智識、家庭
、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各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㈤被告李竟勛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表示不求償、依法判決 等語,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至被告林忠 安部分,因其於民國112年間有公共危險案件遭判處有期徒 刑之紀錄,不符合緩刑宣告之條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1502號第25132號
第25593號
第35017號
被 告 李慧娥 女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0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慈鳳律師
被 告 熊美蓮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原偉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建榮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榛凌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姚喬方 女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被 告 江宗樺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號6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忠安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歐首忠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泓達律師
被 告 林佑䫆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竟勛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里○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子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慧娥明知熊美蓮、許原偉、張榛凌、姚喬方、江宗樺、林 忠安、歐首忠、林佑䫆、李竟勛、廖建榮等人並無半身癱瘓 、失去工作能力或生活無法自理之情況,李慧娥竟分別與熊 美蓮、許原偉、張榛凌、姚喬方、江宗樺、林忠安、歐首忠 、林佑䫆、李竟勛、廖建榮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另李慧娥和廖建榮亦分別與林 佑䫆(僅附表編號4)、姚喬方(僅附表編號6)、歐首忠(僅 附表編號17)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4月26日起如附表所示日期 ,由李慧娥分別帶同熊美蓮、許原偉、張榛凌、姚喬方、江 宗樺、林忠安、歐首忠、林佑䫆、李竟勛、廖建榮等人前往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並要求 熊美蓮、許原偉、張榛凌、姚喬方、江宗樺、林忠安、歐首 忠、林佑䫆、李竟勛、廖建榮等人進入診間前乘坐輪椅,並 假裝身體無法活動而有失能情形,再由李慧娥推輪椅進入診 間與不知情之曾靜娟醫師講述病情,致曾靜娟醫師誤認熊美 蓮、許原偉、張榛凌、姚喬方、江宗樺、林忠安、歐首忠、 林佑䫆、李竟勛、廖建榮等人有上開失能情形,因而開立不 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予熊美蓮、許原偉、張榛凌、姚喬方、 江宗樺、林忠安、歐首忠、林佑䫆、李竟勛、廖建榮等人, 其等再依李慧娥指示,於附表所示理賠送件日期,向附表所 示保險名稱所屬保險公司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 而獲得附表所示理賠金額(抑或遭拒而未獲得理賠),並交 付附表所示金額予李慧娥作為報酬,廖建榮另有為歐首忠、 林佑䫆送件申請理賠,並向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人壽)理賠承辦人就姚喬方理賠案件請託加速理賠之 行為。嗣因台灣人壽理賠專員發現申請失能理賠案件之診斷 證明書均出自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曾靜娟醫師,且部分申請理 賠保戶看護均為李慧娥,隨即報警而據以追查。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台灣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慧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李慧娥坦承會收取理賠金的2.5到3成作為佣金之事實。 2.證明被告李慧娥坦承有與被告熊美蓮、姚喬方、江宗樺、張榛凌、歐首忠、林忠安、許原偉、林佑䫆、廖建榮等人騙取診斷書用以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2 被告熊美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熊美蓮坦承一開始因左半身突然麻痺,所以有到新樓醫院就醫,後來被告李慧娥表示要帶其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後來病況緩解,被告李慧娥仍要其繼續裝病用以申請保險金,且保險公司或勞保局人員訪視時,被告李慧娥表示要先跟她照會,並要其假裝臥病、不要開口說話,由被告李慧娥充當看護,讓訪視人員覺得其病況嚴重,其有和被告李慧娥約定要將保險理賠金額的20~30%做為被告李慧娥之報酬,其在領到勞保保險金後,已經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被告李慧娥之事實。 3 被告許原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許原偉坦承原有小中風,但經過復健可以自理生活,也可以駕駛交通工具,被告李慧娥向其表示可以找醫生開立嚴重一點的診斷證明書,用以獲得更多保險理賠金,所以其中風後就連絡被告李慧娥,被告李慧娥幫其約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門診,其到醫院後,被告李慧娥都會推輪椅讓其坐著進入診間,進入診間都是被告李慧娥和醫生說話,被告李慧娥要其不要開口,診斷證明書內容確實是偽造的,其身體沒那麼嚴重,是被告李慧娥教唆詐領保險金,且被告李慧娥要其在保險人員訪視時躺在床上,不要動也不要回應,勞保理賠金下來後,其有給被告李慧娥9萬元,之後台灣人壽保險金下來,被告李慧娥要其再給她錢,其就沒有再給錢之事實。 4 被告廖建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證明被告廖建榮坦承有幫助接送被告李慧娥至被告熊美蓮、林佑䫆、姚喬方、江宗樺、張榛凌、林忠安、歐首忠住處,用以應付保險公司人員訪視,以便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2.證明被告廖建榮坦承有與被告李慧娥共謀幫助被告姚喬方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3.證明被告李慧娥要求被告廖建榮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時要坐輪椅,並要被告廖建榮不要講話,都由被告李慧娥向醫生陳述病情,並有與被告李慧娥約定理賠金2成為報酬,事後共交付7萬元予被告李慧娥,其坦承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5 被告張榛凌於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張榛凌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被告李慧娥交代要將病情講得比較嚴重,會麻要說成不能動,被告張榛凌發現醫生寫的病歷很嚴重,與實際狀況不符,其與被告李慧娥討論後,仍申請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事實。 6 被告姚喬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證明被告李慧娥協助其投保勞保,並加入台南市陰陽宅設計職業工會之事實。 2.證明被告姚喬方請被告李慧娥過健保卡領藥後,都沒有拿到藥物之事實。 3.證明被告李慧娥要求被告姚喬方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時要坐輪椅,並要被告姚喬方不要講話,都由被告李慧娥向醫生陳述病情,但被告姚喬方病情沒有診斷書寫得這麼嚴重之事實。 4.證明被告姚喬方取得勞保理賠金後,有給被告李慧娥9萬元,取得台灣人壽理賠金後,每月會給被告李慧娥6000元之事實。 5.證明被告姚喬方坦承涉犯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7 被告江宗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證明被告江宗樺坦承其能正常行走,不需使用柺杖或助行器,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之事實。 2.證明被告李慧娥介紹被告江宗樺投保失能險,也是被告李慧娥幫忙申請全部保險,被告江宗樺因而交付2次2萬元,共4萬元予被告李慧娥,是被告李慧娥要其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3.證明被告李慧娥要求被告江宗樺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時要坐輪椅,並要被告江宗樺不要講話,都由被告李慧娥向醫生陳述病情之事實。 4.被告李慧娥在保險人員訪視時,會假裝為被告江宗樺看護,並要被告江宗樺不要說話之事實。 5.證明被告江宗樺請被告李慧娥過健保卡領藥後,都沒有拿到藥物之事實。 6.證明被告江宗樺坦承涉犯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8 被告林忠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證明被告李慧娥要求被告林忠安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時要坐輪椅,並要被告林忠安不要講話,都由被告李慧娥向醫生陳述病情之事實。 2.證明被告林忠安坦承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時,並無右側肢體癱瘓,只是右手右腳比較無力容易摔倒,沒有診斷書寫得那麼嚴重之事實。 3.證明被告林忠安持不實診斷書申請勞保及台灣人壽保險理賠,但都沒有成功獲得理賠之事實。 4.證明被告林忠安坦承涉犯詐領保險金未遂之事實。 9 被告歐首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李慧娥要求被告歐首忠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時要坐輪椅,並要被告歐首忠不要講話,都由被告李慧娥向醫生陳述病情,故意講得很嚴重之事實。 2.證明被告歐首忠坦承身體僅是右腳無力之事實。 3.證明被告歐首忠坦承涉犯詐領保險金未遂之事實。 10 被告林佑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證明被告林佑䫆坦承本身並無行動不便、喪失工作能力之事實。 2.證明被告李慧娥要求被告林佑䫆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時要坐輪椅,並要被告林佑䫆裝身體虛弱,且由被告李慧娥向醫生陳述病情及處理保險理賠之事實。 3.證明被告林佑䫆坦承有因為被告李慧娥幫忙取得診斷書詐領保險金,故交付20萬元予被告李慧娥之事實。 4.證明被告林佑䫆坦承涉犯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11 被告李竟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證明被告李竟勛坦承本身並無行動不便、喪失工作能力之事實。 2.證明被告李慧娥要求被告李竟勛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時要坐輪椅,並要被告李竟勛假裝身體左側完全不能動,且由被告李慧娥向醫生陳述病情之事實。 3.證明被告李竟勛坦承有因為被告李慧娥幫忙取得診斷書詐領保險金,故交付4萬元予被告李慧娥之事實。 12 證人曾靜娟醫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李慧娥經常帶病人來看診,被告李慧娥帶的病人都是乘坐輪椅無法行走,病人反應都很遲鈍,且都由被告李慧娥提出開立失能、無法自理生活診斷書的需求,其主要都是依病患現場活動能力來判斷,以病患臨床狀況來認定,如病患刻意隱瞞,其也無法得知之事實。 13 證人許高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證人許高楓幫被告許原偉申請失能理賠,事後發現被告許原偉實際上並無失能情形之事實。 14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在被告李慧娥居處扣得各式藥品,被告幫忙拿取藥物後,僅將健保卡交還,剩餘藥品則留存在被告李慧娥居處,以此佯裝申請保險理賠金之人仍有持續吃藥之事實。 15 被告張榛凌手機畫面翻拍照片48張 1.證明被告李慧娥主動要求被告張榛凌於特定日子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被告李慧娥並向被告張榛凌表示要等被告李慧娥到醫院才進入診間看診之事實。 2.證明被告張榛凌特別向被告李慧娥告知勞保理賠金已經理賠,並感謝被告李慧娥,可見被告張榛凌、李慧娥有預謀詐領勞保保險理賠金之事實。 3.證明被告李慧娥向被告張榛凌指示進入診間前要坐輪椅之事實。 4.證明被告張榛凌保險李盆金下來後,被告李慧娥表示「再補一萬」,顯見被告李慧娥會收取佣金之事實。 16 保險公司訪視被告熊美蓮照片6張及被告熊美蓮生活照片10張 證明被告熊美蓮於保險公司訪視時,裝作失能無法行走,需要看護即被告李慧娥扶助,等保險公司離去後,被告李慧娥隨即搭車離開,被告熊美蓮亦可自行騎車上班,並無行動困難、喪失工作能力及生活需專人照顧之情狀,堪認被告熊美蓮、李慧娥確有共同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17 被告熊美蓮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熊美蓮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35萬64元之事實。 18 被告熊美蓮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訪視照片15張 證明被告熊美蓮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而被告李慧娥在場擔任看護之事實。 19 被告許原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許原偉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65萬6628元之事實。 20 被告許原偉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保險金理賠通知書9張及訪視照片14張 證明被告許原偉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672萬8032元之事實。 21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58張 1.證明被告廖建榮向被告李慧娥自陳有向保險公司人員佯稱被告姚喬方身體已經癱瘓之事實。 2.證明被告廖建榮經手被告林佑䫆保險理賠申請書 22 被告張榛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張榛凌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35萬2000元之事實。 23 被告張榛凌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 證明被告張榛凌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之事實。 24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扣得被告姚喬方使用手機1支之事實。 25 被告姚喬方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1.證明被告姚喬方已交付2萬元予被告李慧娥之事實。 2.證明被告李慧娥平時與被告姚喬方會一起聚會討論保險金之事實。 3.證明被告李慧娥會通知被告姚喬方何時應過健保卡領藥之事實。 26 被告姚喬方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張榛凌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34萬9052元之事實。 27 被告姚喬方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各1份、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保險金理賠通知書17張 證明被告姚喬方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167萬5728元之事實。 28 被告江宗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江宗樺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36萬9600元之事實。 29 被告江宗樺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各2份、保險金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報告書各1份及訪視照片3張 證明被告江宗樺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之事實。 30 被告江宗樺臉書照片6張 證明被告江宗樺能自行走路、外出遊玩,並無失能、生活無法自理情形之事實。 31 被告林忠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林忠安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遭拒絕理賠之事實。 32 被告林忠安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報告書各1份及訪視照片11張 證明被告林忠安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之事實。 3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扣得被告林忠安使用手機1支之事實。 34 被告林忠安手機畫面翻拍照片6張 證明被告李慧娥指示被告林忠安何時應過健保卡領藥、何時應前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看診之事實。 35 被告歐首忠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歐首忠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20萬8000元之事實。 36 被告歐首忠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審核結果通知書各1份、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報告書各1份及訪視照片6張 證明被告林忠安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而遭拒絕之事實。 3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扣得被告歐首忠使用手機1支之事實。 38 被告歐首忠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0張 證明被告歐首忠可自行拿健保卡給被告李慧娥,請被告李慧娥代為拿藥,顯見被告歐首忠並無右下肢癱瘓、日常生活需專人協助之事實。 39 被告歐首忠臉書照片2張 證明被告歐首忠可外出遊玩,並無失能之事實。 40 被告林佑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林佑䫆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67萬1748元之事實。 41 被告林佑䫆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傳統型人身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保險金理賠通知書2份及訪視照片5張 證明被告林佑䫆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41萬4466元之事實。 42 被告林佑䫆生活照片4張 證明被告林佑䫆自行看診就醫,並有行走、奔跑能力之事實。 43 被告李竟勛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3份 證明被告李竟勛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遭拒絕理賠及主動撤回申請之事實。 44 被告李竟勛台灣人壽案件資料、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台灣人壽外幣不分紅傳統型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各1份 證明被告李竟勛持不實診斷書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因而獲得豁免保費利益之事實。 45 被告廖建榮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各1份 證明被告廖建榮持不實診斷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理賠,因而獲得保險金35萬2000元之事實。 46 被告廖建榮全球人壽契約狀況摘要表、壽險審核三聯單、理賠申請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全球人壽函文各1份 證明被告廖建榮持不實診斷書向全球人壽申請理賠,遭拒絕理賠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李慧娥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 (附表編號1、3、5、7、10、14、15、16、20)、第339條第 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附表編號2、8、9、11、12、1 3、18、19、21)、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既 遂(附表編號4、6)、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 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附表編號17)。被告李慧娥與被告熊 美蓮、許原偉、張榛凌、姚喬方、江宗樺、林忠安、歐首忠 、林佑䫆、李竟勛、廖建榮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李慧娥所涉9次普通詐 欺取財既遂、9次普通詐欺取財未遂、2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 、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又被告李慧娥就附表編號2、8、9、11、12、13 、17、18、19、21部分,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 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末被告李慧娥因協助取得不實診 斷證明書而收取如附表所示報酬,為被告李慧娥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 ,宣告追徵其價額。
(二)核被告熊美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被告熊美蓮 與被告李慧娥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熊美蓮所涉1次普通詐欺取財既遂、1 次普通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熊美蓮就附表編號2部分,已著手於詐欺犯罪 行為之實行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末被告熊美蓮因 詐領保險金而獲得之25萬64元(扣除交付被告李慧娥部分) ,為被告熊美蓮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三)核被告林佑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被告林 佑䫆與被告李慧娥、廖建榮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林佑䫆所涉1次普通詐欺
取財既遂、1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被告林佑䫆因詐領保險金而獲得之88 萬6214元(扣除交付被告李慧娥部分),為被告林佑䫆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核被告姚喬方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被告姚 喬方與被告李慧娥、廖建榮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姚喬方所涉1次普通詐 欺取財既遂、1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被告姚喬方因詐領保險金而獲得之 192萬8780元(扣除交付被告李慧娥部分),為被告姚喬方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五)核被告江宗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被告江宗樺 與被告李慧娥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江宗樺所涉1次普通詐欺取財既遂、1 次普通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江宗樺就附表編號8、9(同一天)部分,已著手 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 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末被 告江宗樺因詐領保險金而獲得之32萬9600元(扣除交付被告 李慧娥部分),為被告江宗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
(六)核被告張榛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被告張榛凌 與被告李慧娥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張榛凌所涉1次普通詐欺取財既遂、1 次普通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張榛凌就附表編號11部分,已著手於詐欺犯罪 行為之實行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末被告張榛凌因 詐領保險金而獲得之32萬2000元(扣除交付被告李慧娥部分 ),為被告張榛凌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七)核被告林忠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罪嫌。被告林忠安與被告李慧娥就本件犯嫌間,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林忠安所 涉2次普通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又被告林忠安就附表編號12、13部分,已著手於 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請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八)核被告許原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 罪嫌。被告許原偉與被告李慧娥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許原偉所涉2次普 通詐欺取財既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末被告許原偉因詐領保險金而獲729萬4660元(扣除交付 被告李慧娥部分),為被告許原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 價額。
(九)核被告歐首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 、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被告歐首忠與被告李慧娥、廖建榮就本件犯嫌間,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歐首忠所涉1 次普通詐欺取財既遂、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歐首忠就附表編號17 部分,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 ,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 減輕之。末被告歐首忠因詐領保險金而獲得之13萬4783元( 扣除交付被告李慧娥部分),為被告歐首忠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 告追徵其價額。
(十)核被告李竟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罪嫌。被告李竟勛與被告李慧娥就本件犯嫌間,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李竟勛所 涉2次普通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又被告李竟勛就附表編號18、19部分,已著手於 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請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十一)核被告廖建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 遂(附表編號20)、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 (附表編號21)、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既遂(附表編號4、6)、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附表編號17)。被告廖建榮、 李慧娥分別與被告姚喬方、歐首忠、林佑䫆就本件犯嫌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廖 建榮所涉1次普通詐欺取財既遂、1次普通詐欺取財未遂、 2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廖建榮就附表編 號17、21部分,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詐得 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末被告廖建榮因詐領保險金而獲得 之28萬2000元(扣除交付被告李慧娥部分),為被告廖建 榮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 國 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姓名 取得診斷書時間 保險名稱 理賠送件日期 送件人 保險金申請業務員 保額 實際取得金額 交付李慧娥金額 1 熊美蓮 110年1月21日 勞工保險 110年2月2日 台南市陰陽宅設計職業工會 35萬64元 10萬元 2 111年3月25日 台灣人壽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11年4月7日 許高楓 郵寄 100萬元 尚未理賠 0元 3 林佑䫆 109年8月27日 勞工保險 109年8月28日 高雄市衛浴器材服務職業工會 67萬1748元 20萬元 4 109年11月25日 台灣人壽好心200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10年11月16日 許高楓 廖建榮 100萬元 41萬4466元 0元 5 姚喬方 109年8月17日 勞工保險 109年8月24日 台南市陰陽宅設計職業工會 34萬9052元 9萬元 6 110年1月20日、110年3月17日 台灣人壽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10年6月8日 許高楓 許高楓 150萬元 167萬5728元 至少6000元 7 江宗樺 108年6月24日 勞工保險 108年7月9日 洲晟實業有限公司 36萬9600元 2萬元 8 111年11月17日 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10年11月24日 顏真玉 郵寄 100萬元 尚未理賠 2萬元 9 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10年11月24日 許高楓 郵寄 100萬元 尚未理賠 10 張榛凌 110年10月1日 勞工保險 110年3月16日 台南市陰陽宅設計職業工會 35萬2000元 3萬元(手機對話) 11 111年3月25日 台灣人壽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11年4月25日 許高楓 郵寄 100萬元 尚未理賠 0元 12 林忠安 110年12月6日 勞工保險 110年12月9日 台南市陰陽宅設計職業工會 不予賠付 0元 13 111年2月23日 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111年5月13日 廖建榮 郵寄 50萬元 尚未理賠 0元 14 許原偉 109年3月30日 勞工保險 109年3月31日 大台南鐵工業職業工會 65萬6628元 9萬元 15 109年2月6日 台灣人壽好心200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09年2月10日 許高楓 許高楓 100萬元 672萬8032元 0元 16 歐首忠 108年4月26日 勞工保險 108年5月16日 南市區漁會 20萬8000元(扣除貸款利息5萬3217元,實得15萬4783元) 2萬元 17 110年11月11日、111年2月9日 台灣人壽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10年11月18日 許高楓 廖建榮 100萬元 拒絕理賠 0元 18 李竟勛 108年8月23日 勞工保險 108年8月23日後某日(申請後主動撤銷) 申請後主動撤銷 4萬元 19 109年7月24日 台灣人壽美滿傳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109年7月31日 許高楓 許高楓 17.6萬美元 尚未理賠 0元 20 廖建榮 110年7月8日 勞工保險 110年7月21日 臺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 35萬2000元 7萬元 21 109年10月21日 全球人壽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附約 109年11月11日 陳懿君 200萬元 未理賠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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