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367號
TNDM,114,簡,236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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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甯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甯芯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甯芯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
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智
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082號  被   告 劉甯芯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8樓之            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甯芯為臺南市○○區○○○路000號「真愛2社區」之住戶。劉 甯芯於民國114年1月2日7時20分許,在上開社區A棟電梯門 外,為取出卡在電梯內之個人物品,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 滅火器敲擊A棟電梯門板,致令A棟電梯門板凹陷損壞,較原 來狀態發生顯著不良改變,因而喪失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 於上開社區之全體住戶。
二、案經「真愛2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兼為社區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林文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甯芯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被告有持滅火器敲擊「真愛2社區」A棟電梯門板,致令A棟電梯門板凹陷損壞之事實 2 告訴人林文安於偵查中、告訴代理人吳思穎於警詢及告訴代理人陳藝文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截圖畫面共6張、真愛2社區公共區域設備損壞確認單、奧的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報價/確認單 「真愛2社區」A棟電梯門板遭毀損後因之凹陷損壞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 雅 珍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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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