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峻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峻翔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
「民國110年10月22日」應更正為「民國110年12月22日」,
另補充「證人即臺南市○○區○○○○00號建築工地主任楊玉琳於
警詢時之證述」為本件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峻翔前已因非法聘僱
外國人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經裁處罰鍰,猶不知警惕,於
5年內再度非法聘僱外國人工作,助長外國人在臺灣非法打
工之風氣,妨害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
確性,並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及權益,又衡酌其本案行為距
上次遭裁處罰緩之時間間隔、本案非法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
期間等情,暨衡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
一切情狀(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16號卷
第5、4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 被 告 鄭峻翔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峻翔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籍 人士從事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遭新 北市政府勞工局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111年5月11日 以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確定。詎鄭峻翔明知雇主不得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 作,竟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於前次裁處罰鍰後5年內 之112年11月3日,以每日薪資新臺幣(下同)1600元聘僱因行 蹤不明致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TRAN THI THU HA(下稱中
文姓名陳氏秋霞、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在臺南市○○ 區○○○○00號建築工地,從事貼磁磚工作。於112年11月3日上 午9時45分許,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 前往上址建築工地查察,當場查獲,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峻翔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氏秋 霞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5 月11日裁處查詢資料、證人陳氏秋霞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外勞)明細內容、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 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僱主不得 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而涉犯同法第63條第1項後 段規定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 家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