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41號
TNDM,114,單禁沒,141,202506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敏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鋼筆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
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而依同條例
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
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
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
砲。
三、經查:
 ㈠被告周敏華前因涉嫌非法持有鋼筆槍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之案件,因被告之罪嫌不足,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鋼筆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
鑑驗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
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
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
,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1
5日刑理字第113611403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警卷第73至79
頁),故上開鋼筆槍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1款及第5條所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槍砲,為違
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鋼筆槍,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