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24號
TNDM,114,單禁沒,124,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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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龍 (大陸地區人民)
男 (民國00年【西元0000年】0月00日 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德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 14
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
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經鑑定結果,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
。  
三、經查:
 ㈠被告林德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
20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3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於114年4月2日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稽。
 ㈡而被告為警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工具,
業據被告警詢供述在卷,且該吸食器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佐,足認該
吸食器內已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依現有科技無
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殘留毒品沾附其內
,應認該毒品已與吸食器結合一體而無從析離,自應整體視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
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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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