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
1322號),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①所示之菸彈貳拾伍個,及附表編號3、4、5所
示之毒品液分裝瓶參瓶(含盛裝毒品之玻璃瓶參個)均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32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更正後附表編號2①所示之菸彈
25個、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毒品液分裝瓶3瓶,經鑑驗後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而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再依托咪酯
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業經行政院公告修正改列為第二級毒
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
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
案如檢察官更正後附表編號2①所示之菸彈25個、附表編號3
至5所示之毒品液分裝瓶3瓶(驗餘淨重分別為25.72公克、1
1.50公克、4.1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成分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
5日刑理字第1136144536號鑑定書、113年11月1日刑理字第1
136133641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憑,是上開物品均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
物無訛。至盛裝附表編號3至5毒品液分裝瓶之玻璃瓶3個,
因盛裝毒品,而無法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上開
扣案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