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28號
TNDM,114,原附民,28,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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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陳朱雪明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民被告 王華明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洪星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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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