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銘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晉維
訴訟參與人 AC000-A113237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C000-A113237A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13年7月27日下午4時許,在○○○○(址設臺南市○
○區○○○○○○號AC000-A113237號女子(民國000年出生,姓名
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乙○○提議要進入○○○○校園逛逛,乙
○○便邀甲女一同步入○○○○,乙○○與甲女在○○○○校園內走廊閒
逛、聊天,並以雙手撥開甲女瀏海、整理甲女頭髮,觸摸甲
女臉頰,對著甲女張開雙手靠近一步,甲女亦張開雙手擁抱
乙○○,嗣乙○○對著甲女臉部靠近,因甲女覺得乙○○有意親吻
便頭往後仰、後退以閃避,詎乙○○明知甲女未滿14歲,竟基
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不顧甲女頭部後仰、
後退表示拒絕之意,又以右手摸甲女下巴,使甲女臉部略向
上抬起,乙○○靠近甲女臉部,甲女快速後退並轉向,乙○○以
右手拉近甲女致甲女左腳抬起(附表編號10部分),嗣乙○○
又彎腰將臉湊近甲女面前,甲女頭部後移(附表編號11部分
)且突轉身跑向左後方,乙○○伸右手未拉到甲女,甲女跑到
走道邊,轉頭看見乙○○,乙○○對甲女伸長右手,甲女走回乙
○○身前,乙○○右手搭著甲女左上臂,跨開右腳,將甲女摟入
懷中,甲女將臉轉向左邊(附表編號12部分),乙○○右手抬
起甲女左臂,使甲女手臂環住乙○○脖子,乙○○右手放在甲女
後背,將甲女拉近使二人身體貼近後,乙○○右手下移至甲女
上臀處按住甲女,並伸頭靠近甲女頭部,又將右手上移至甲
女背部,持續伸頭靠近甲女頭部(附表編號13部分),乙○○
鬆開右手,甲女抬起左腳,放下放在乙○○肩上的雙手掙扎轉
身曲膝背對乙○○,乙○○右手穿過甲女腋下置於甲女上胸處,
從後方抱住甲女,且將手指放在甲女胸部撫摸移動,並低頭
靠近甲女頭部,甲女往下彎腰閃躲、右手肘彎曲置於胸前,
乙○○持續低頭靠近(附表編號14部分),乙○○抬頭,甲女上
身側向右邊,彎腰曲膝右腳向右跨一大步掙扎,乙○○穿過甲
女右腋下置於甲女胸前之右手,將甲女上身往左拉,致甲女
右手彎曲成ㄑ字形(附表編號15部分),嗣因甲女掙扎欲離
去,乙○○始放手並跟在甲女身後,且甲女緊急向在○○國小觀
看打棒球之路人林韋呈求救,而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甲女之母即代號AC000-A113237A號女子(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
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
害人乃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若揭露其姓名或年籍資料,可
能使他人得以識別被害人,是為符合上開保密規定之要求,
本案被害人以代號表示。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
質之證據資料,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做為證據使用,本院
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
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知悉甲女未滿14歲,且於上開時地擁抱甲
女,並於擁抱過程中,將甲女轉身,自後方抱住甲女等情(
本院卷第66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我
沒有觸摸甲女胸部,我沒有違反甲女意願擁抱甲女,我是要
看甲女額頭的疤痕才靠近甲女,才會讓甲女以為我要親吻她
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我於上開時地遇
到被告,被告問我要不要陪他逛學校,我說好,我就陪被告
進去學校,然後在女廁前面的走廊轉角,當時我站著被告就
從我後面環抱我,被告的手指在我的胸部動來動去,然後把
我轉過來,作勢要親吻我,我就馬上轉頭然後想要離開,但
是被告又用手把我抓過來,被告摸我胸部時,我覺得噁心,
我當時有跟學校裡練習棒球的一個棒球隊哥哥說被告碰觸我
身體等語(警卷第11、12頁,偵卷第66、67、68頁)。
㈡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
如附表所示,且有告訴人甲女指認案發處所照片4張(警卷
彌封袋)、○○○○廁所前監視器影像截圖25張(偵卷彌封袋)
、檢察官偵查中勘驗○○○○廁所前監視器影像之勘驗筆錄(偵
卷第95至113頁)附卷可稽;是依前開勘驗結果,告訴人甲
女原對被告毫無戒心,同意被告撥開其瀏海、整理其頭髮,
觸摸其臉頰,於被告對其張開雙手靠近時,其亦張開雙手擁
抱被告,嗣因被告對著告訴人甲女臉部靠近,因告訴人甲女
覺得被告有意親吻便頭往後仰、後退以閃避,被告即不顧告
訴人甲女頭部後仰、後退表示拒絕之意,於告訴人甲女欲掙
脫離開時,強行拉住告訴人甲女,並無視告訴人甲女之掙扎
、閃避,多次試圖親吻告訴人甲女(然為告訴人甲女閃避)
,並於擁抱過程中將告訴人甲女轉身、自後方抱住告訴人甲
女,復以手觸摸告訴人甲女胸部。
㈢證人林韋呈於警詢、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在○○○○觀看小朋友
打棒球,告訴人甲女快步走來我這邊,告訴人甲女很驚恐、
很急、慌張的向我說後面有一個叔叔一直跟著她,她有點害
怕,那個叔叔有摸她,後來我看到嫌犯走出去學校,我就追
上去,我對嫌犯說那個妹妹說你一直跟著她、摸她,我就打
電話報警並要求被告留下等警察過來等語(警卷第15至18頁
,偵卷第81至82頁),且有證人林韋呈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23至25頁)、證人林韋呈所提供其於
113年7月27日下午4時34分許撥打110之手機報案紀錄相片(
警卷第27頁)附卷可稽;並據被告自承:當時證人林韋呈走
出來,問我有沒有摸女孩子等語(本院卷第117頁)。是足
認證人林韋呈所證告訴人甲女當時向其求救並指述遭觸摸身
體之嫌犯係被告無誤。
㈣經比對告訴人甲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指述,核與前開勘驗○○○
○監視器錄影檔案相符;又告訴人甲女於前開勘驗紀錄中,
於被告起初接近其臉部試圖親吻時,即不斷閃避,告訴人甲
女顯已具體表明不願與被告有進一步親密接觸;再觀告訴人
甲女於案發後向證人林韋呈求救時表現出驚恐、慌張之神情
;是足認告訴人甲女遭被告以上開強暴方式,違反其意願觸
摸其胸部之指述,應可採信。
㈤被告雖辯稱其只是在看甲女臉上的疤痕,這不是親吻,且也
沒有違反甲女意願去觸摸甲女身體云云。然被告於113年8月
4日警詢時即供稱:當時我跟甲女提到我做你乾爹,並跟甲
女說抱一下,抱了大概1至2分鐘,期間我個人覺得甲女有「
不舒服」我就放掉了…當時我靠近甲女的時候我沒有親甲女
,只是比較近的在聊天,「照片看起來像在親」,但是我真
的沒有在親,後來甲女要走去別的地方,我就把甲女拉回來
並說我們在這裡聊天就好,聊天過程中,原本我有用雙手靠
在甲女的肩膀上、頭放在甲女頭上,過程中甲女可能覺得「
不舒服」,所以甲女就想要離開等語(警卷第5至7頁);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亦供稱:我是要看甲女臉上的疤痕,才會讓
甲女以為我要親吻她等語(本院卷第57頁);其於本院審判
程序亦供稱:「(提示警詢筆錄P5 ,你有提到說不然我做
你的乾爹,並跟他說女兒來我抱一下,你抱了大概1 至2 分
鐘,期間你覺得他有不舒服就放掉了,為什麼你覺得她有不
舒服?)我覺得她有皺眉頭,有掙扎的感覺,就不太對。」
、「(警卷P6 ,警察有問:你上述稱你抱著被害人時,為
什麼覺得被害人不舒服?)因我覺得她的臉色怪怪,她又戴
口罩,那時候又蠻暗的,所以我才放掉,因為我主要是要安
慰她而已。」(本院卷第122頁)、「(你說『我們在這裡聊天
就好,聊天過程中,原本我有用雙手靠在他的肩膀上,頭放
在他頭上,過程中他可能覺得不舒服,所以他就想要離開』
,警卷P7,是實在的嗎?)是的,我覺得她有不舒服,我們
就不要去做多的動作。」(本院卷第123頁)。是依被告前開
所述,被告靠近甲女臉部之舉動確實有讓甲女以為被告要親
吻她,且在被告與甲女於上開時地之相處過程中,被告確實
有感受到甲女出現「皺眉頭」、「不舒服」、「掙扎」、「
臉色怪怪」之神情,益見告訴人甲女遭被告以上開強暴方式
,違反其意願觸摸胸部之指述,應係真實。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無可採。被告前開犯行,事證明確
,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查甲女係000年出生,有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存卷可佐,
是甲女於被告對其為上述行為時,為未滿14歲之女子,核被
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
㈡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均已將「對未滿14歲之
男女」犯之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係針對被害人年齡所設之特
別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自無再按同條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附此敘
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就性自主權之觀念
未臻成熟完備,仍有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竟因其生理衝動
而對年幼識淺之甲女為上開強制猥褻行為,影響甲女之身心
健全成長,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訴
訟參與代理人之意見(請求從重量刑)、被告之前科素行、
犯後態度(未和解)、犯罪情節、被告之智識、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
(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卷目: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南市警婦偵字第00000000 25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27385 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 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刑事卷宗(下 稱「本院卷」)
附表:勘驗紀錄(本院卷第58至63頁)
案號案由:114年度侵訴字第46號
勘驗標的:○○監視器錄影檔案3個
勘驗結果:
㈠名稱[CH05] 0000-00-00 00.00.00之監視器錄影檔案:該檔案
即偵卷第95至113 頁檢察官勘驗筆錄之勘驗標的,影片係彩色 畫面、無聲音,畫面左上方顯示錄影時間自16:00:00起至16 :30:30,檔案全長29分59秒,以下自畫面左上方顯示時間16 :07:26起至16:11:08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編號 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勘驗結果(人物名稱之記載均參考偵卷第95頁之檢察官勘驗筆錄): 1. 16:07:26至 16:07:34 畫面中間為走道(下稱「走道」),右側為建築物,著淺藍色長袖上衣、長髮、淺色口罩置於下巴處之女童(即「甲女」)與著黑色上衣、長褲之乙○○,一同自畫面上方中間處出現,左轉走上走道,甲女靠近上方柱子(下稱「上方柱子」)行走,踏上走道時以右手前臂撐了一下上方柱子,經過上方柱子後左手在胸前左右揮動2下,二人走至走道中間。 2. 16:07:35至 16:07:54 甲女走在乙○○右前方,乙○○以右手拉甲女左手肘,甲女轉身看向乙○○,乙○○將甲女拉近,二人狀似交談,甲女面朝下方,雙手於交握於腰間,二人並行走至畫面中間牆邊,甲女右手肘靠著牆,看著乙○○,乙○○後退一步邊比劃右手邊對著甲女說話,並以右手大拇指指了自己一下。(偵卷第25頁編號2監視器相片) 3. 16:07:55至 16:08:14 乙○○朝甲女走近一步,以雙手撥開甲女瀏海、整理甲女頭髮,觸摸甲女臉頰,看了左方一眼後,再次整理甲女肩部的頭髮,並以雙手環繞甲女頭部之方式將甲女的頭髮撥至身後,乙○○後退一步,靠著甲女身旁的牆。(偵卷第26頁編號3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偵卷第95頁下方截圖) 4. 16:08:15至 16:08:17 乙○○背對鏡頭,站在甲女右側,對著甲女張開雙手靠近一步,甲女亦張開雙手擁抱乙○○。(偵卷第26頁編號4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偵卷第97頁上方截圖) 5. 16:08:18至 16:08:20 乙○○側頭對著甲女臉部靠近,甲女頭向後仰,乙○○再次對著甲女臉部靠近,甲女頭更向後仰。(偵卷第27頁編號5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第97頁下方截圖) 6. 16:08:21至 16:08:29 乙○○左前臂上移至甲女脖子後方處,再次對著甲女臉部靠近,甲女頭向後仰,乙○○左手掌置於甲女頭後,甲女頭轉向右側,乙○○左手將甲女頭撥正,乙○○臉對著甲女臉距離極近,甲女雙手仍置於乙○○兩側腰部。(偵卷第27頁編號6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第99頁上方截圖) 7. 16:08:30至 16:08:47 乙○○晃動一下頭後,放開環住甲女的雙手,甲女亦放開置於乙○○兩側腰部的手,兩人並行走向畫面上方,甲女走至轉角處左轉面向左側通道(下稱「通道」),伸左手摸牆面,乙○○繞至甲女身前,面對甲女靠著牆站立。(偵卷第28頁編號7、8監視器相片) 8. 16:08:48至 16:09:07 乙○○先伸左手撥甲女右額前方頭髮,又以雙手左右撥開甲女額頭兩側的頭髮後,將甲女臉上的口罩取下,在腰前將口罩對折交給甲女,乙○○再次以雙手左右撥甲女額頭兩側的頭髮至肩膀;甲女左手在牆面上下移動。(偵卷第29頁編號9監視器相片) 9. 16:09:08至 16:09:16 乙○○、甲女面對面狀似交談,乙○○彎腰側耳至甲女面前後,將雙手從甲女腋下伸向甲女後背,將甲女往左推動,使甲女移動至其身前,兩人靠得極近,乙○○背靠著牆,因被牆面遮擋,僅可見二人靠走道側的動作,甲女面對乙○○左手臂垂放在乙○○右臀側,乙○○對著甲女張開手臂,甲女左手擺動後垂放在乙○○右腰處,乙○○右手放在甲女左背,兩人靠得極近。(偵卷第29頁編號10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偵卷第101頁截圖) 10. 16:09:17至 16:09:40 乙○○頭側向左側又回正,右手摸甲女左側頭部一下、拍背部一下後伸向甲女下巴,甲女站直身體,頭部轉向左後方,身體轉向左側,乙○○將甲女上身轉回,右手摸甲女下巴,甲女臉部略向上抬起,乙○○臉向靠甲女臉部,甲女頭快速向後退並轉向左側,腳往後退一步,乙○○右手向甲女拉近致甲女左腳抬起,乙○○臉向右靠向甲女臉部,甲女臉快速向右轉閃避,右腳向左後退一步,身體側轉面向右側,乙○○右手搭著甲女左肩放在甲女上背,甲女右腳踩回後低頭將左手放回乙○○右腰側,乙○○右手於甲女上背拍一下後,往下移至甲女上臀處放開甲女。(偵卷第30頁編號11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偵卷第103頁、第105頁上方截圖) 11. 16:09:41至 16:09:53 甲女後退一步,與乙○○面對面站立,低頭看著置於胸前的雙手,乙○○亦低頭看著甲女的手一會,彎腰將臉湊近甲女面前後站直身形,甲女頭部微微後移。(勘驗筆錄偵卷第105頁下方截圖) 12. 16:09:54至 16:10:03 甲女突轉身跑向左後方,乙○○伸右手未拉到甲女,甲女跑到走道邊,轉頭看見乙○○,乙○○對甲女伸長右手,甲女走回乙○○身前,乙○○右手搭著甲女左上臂,跨開右腳,將甲女摟入懷中,甲女將臉轉向左邊。(偵卷第31頁編號13、14、第32頁編號15監視器相片) 13. 16:10:04至 16:10:12 乙○○右手抬起甲女左臂,使甲女手臂環住乙○○脖子,乙○○右手放在甲女後背,將甲女拉近使二人身體貼近後,乙○○右手下移至甲女上臀處按住甲女,並伸頭靠近甲女頭部,又將右手上移至甲女背部,持續伸頭靠近甲女頭部。(勘驗筆錄偵卷第107頁截圖) 14. 16:10:13至 16:10:23 乙○○鬆開右手,甲女抬起左腳,放下放在乙○○肩上的雙手掙扎轉身曲膝背對乙○○,乙○○右手穿過甲女腋下置於甲女上胸處,從後方抱住甲女一會後,低頭靠近甲女頭部,甲女往下彎腰閃躲、右手肘彎曲置於胸前,乙○○持續低頭靠近。(偵卷第32頁編號16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偵卷第109頁上方截圖) 15. 16:10:24至 16:10:31 乙○○抬頭,甲女上身側向右邊,彎腰曲膝右腳向右跨一大步掙扎,乙○○穿過甲女右腋下置於甲女胸前之右手,將甲女上身往左拉,致甲女右手彎曲成ㄑ字形。(偵卷第33頁編號17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偵卷第109頁下方截圖) 16. 16:10:32至 16:10:38 甲女挪動右臂後,左臂舉至身前,掙扎往右,再次被乙○○從右腋下伸至胸前之右臂拉回乙○○身前,乙○○低頭至甲女左肩後鬆開甲女。 17. 16:10:39至 16:10:48 甲女背對乙○○、面朝右前方,乙○○以右手拉甲女右上臂使甲女上身轉向乙○○後,甲女轉身走至上方柱子前方看向乙○○。(偵卷第33頁編號18、第34頁編號19監視器相片) 18. 16:10:49至 16:10:54 甲女看著乙○○,乙○○背靠著牆,右手搭著甲女左上臂,彎腰看向甲女,二人狀似交談,乙○○起身將甲女推向上方柱子,甲女將身體轉向畫面右方,右腳向前跨,因上身被乙○○按向柱子,右腳退後一步。(偵卷第34頁編號20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偵卷第111頁下方截圖) 19. 16:10:55至 16:11:08 甲女背靠著上方柱子,左手置於身前、乙○○站在甲女前方背對監視器,伸雙手至甲女臉旁,突低頭至甲女面前,甲女往右閃躲,身體轉向右側,乙○○右手放在甲女左耳位置,將甲女頭部按在上方柱子上,再次低頭伸向甲女面前,甲女轉向右側向後閃躲,乙○○放開右手,甲女向右轉身朝向上方柱子,右腳向右跨一大步,乙○○伸至甲女後背摟住甲女,甲女轉身走向畫面上方,乙○○右手拉著甲女右臂,甲女奮力跨大步欲走下走道,乙○○被甲女拉後退,乙○○轉身從甲女後方,右手拉住甲女右臂,左手拉住甲女左臂,自左右兩側拉住甲女,甲女掙扎伸左手抓向畫面右側牆,右手掙開乙○○右手,乙○○放開左手,甲女走下走道右轉離開畫面,乙○○跟在後方亦右轉離開畫面。(偵卷第35至37頁編號21至25監視器相片、勘驗筆錄偵卷第113頁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