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王瓊惠
被 告 吳宗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交簡字第六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