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04號
TNDM,114,交簡附民,104,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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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文泰

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原 告 陳郭秀
陳淑芬
陳建璋
上5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陳奕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35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
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原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若
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民國114年5月29
日繫屬本院,而被告陳奕安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原案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523號,嗣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1352號
),業經本院於114年5月27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1枚及上開簡易判決1份附卷
可稽。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該刑事案件已
經判決(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
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
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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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