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1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宗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6行「本應注意行車速
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不得
超過50公里;且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
指示」應更正為「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
燈光號誌之指示」、第8行「貿然超速行駛並闖越紅燈」應
更正為「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會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及本院民國114年3月17日、6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宗哲駕駛普通重型
機車肇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
),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其就本次車禍發生之
過失程度為肇事原因、告訴人王瓊惠無肇事因素,本案犯行
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傷
害,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
事上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23號 被 告 吳宗哲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00 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哲於民國113年4月7日21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北區育德二路由北向南行駛,行經臺南 市北區北成路與育德二路之交岔路口處,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 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不得超過50 公里;且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 而依當時天氣陰、有照明且開啟、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貿然超速行駛並闖越紅燈,適有王瓊惠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北成路由西向東行 駛,行經上開地點,2車發生碰撞,致王瓊惠受有左腳踝遠端 脛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臉部撕裂傷2.5公分之傷害。吳宗哲 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 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王瓊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吳宗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瓊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 及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 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 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 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