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林崑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
執聲沒字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崑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聲請書誤載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林 崑郎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