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NGGI CAHYO WIJAKSONO(中文名:索諾,印尼籍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5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NGGI CAHYO WIJAKSONO(中文名:索諾)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索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本院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
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開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
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仍未
知警惕,於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而已不能
正常操控車輛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騎乘微型二輪電動車上
路,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殊有不該。惟念被告本案係酒
駕初犯,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幸未肇事釀禍,犯罪
情節非重,兼衡其酒後駕駛之車輛種類、酒駕時段、行經地
點、酒精濃度,及依其警詢時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職業工,經濟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按刑法第95條之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查被告係印尼籍之 外國人,雖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 考量被告係合法來臺居留工作之外籍移工,居留效期至民國 116年3月11日,有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存卷可查,兼衡被告 本案因行車違規遭攔查,並未造成他人傷亡,犯罪情節尚非 重大、及其犯後坦承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復無證據證明被 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故本院經斟酌人權 保障、社會安全之維護及比例原則,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