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291號
TNDM,113,附民,2291,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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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91號
原 告 周明杰
被 告 陳任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17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周明杰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陳任佑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217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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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