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7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2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965號、第22897號、第22931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
1429號、第26596號、第25487號、114年度偵字第878號),被告
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紘陞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益祥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吳溢峰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四所示廖紘陞遭扣案之編號1至3之物、陳益祥遭扣案編號5至13之物、吳溢峰遭扣案編號1至34、36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廖紘陞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163元、陳益祥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於民國113年6月上旬某日起,基於
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總裁 」、「奧特曼」、「Eric」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及牟利性,並屬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由廖紘陞負責持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後轉交與詐 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取款人員,吳溢峰、陳益祥擔任提供提款 卡、收取車手提領款項之人員。嗣廖紘陞、吳溢峰、陳益祥 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間,即與「總裁」、「奧特曼」、「Er ic」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 ,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或轉 帳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由陳益祥持本案詐欺集團轉交之 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以附表一之分工方式,指示吳溢峰 與廖紘陞,或指示廖紘陞前往提款,並將提領之詐欺款項繳 回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款項 放置於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 騙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附表一編號1部分,因廖 紘陞提款後旋遭警方逮捕而洗錢未遂)。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 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坦承不諱 ,並有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存卷可參,足認被告廖 紘陞等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所為參與犯罪組織、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新舊法比較
㈠、洗錢防制法:
1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 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 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本件被告廖紘陞等3人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 起生效施行。
2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規定,在被告等洗 錢行為所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 元時,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最重主刑為 有期徒刑5年,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主刑 有期徒刑7年為輕。
3 、而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依修正前之規定,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即符合減刑之規定。而修正後規定,除需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外,並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始符減刑規定。
4 、綜上,本件被告廖紘陞等3人所犯之洗錢犯行,洗錢之財物 金額未達1億元,因其等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 且被告廖紘陞自陳報酬為總提領金額百分之2(附表一總提 領金額共300萬3155元),即6萬63元,被告陳益祥自陳報酬 為以提領天數計算每日1000元(附表一共提領14日),即1 萬4000元,均尚未自動繳回,不符合修正後減刑規定,被告 吳溢峰自陳無犯罪所得,其符合修正前、修正後之減刑規定 。若被告廖紘陞、陳益祥適用舊法減刑後之量刑範圍為1月 以上6年11月以下;若適用新法之量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 下;被告吳溢峰適用舊法減刑後之量刑範圍為1月以上6年11 月以下,適用新法減刑後之量刑範圍為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 。從而,經綜合比較之結果,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廖 紘陞等3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 日施行,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
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 (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 刑責規定,茲因刑法尚無前開相類之減刑規定,應認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是被告行為 後,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關於自白減刑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 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論斷被告是否合於自白 減刑要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就附表一編號43(參與犯罪 組織之首次犯行)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罪;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42、44至5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吳溢峰就附表一編號2至15 、18至36、42、44至54、5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廖紘陞與陳益祥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與同案被告吳 溢峰或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被告吳溢峰就附表一編號 2至15、18至36、42至54、57所示各次犯行,與同案被告廖 紘陞、陳益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分別互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應均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㈢、接續犯:
被告廖紘陞依詐欺集團指示擔任車手多次提領附表一所示同 一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再轉交上手成員所為, 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 次手段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均僅論以接續一罪。㈣、想像競合犯:
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就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各次犯行,均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吳溢 峰就附表一編號2至15、18至36、42至54、57所示各次犯行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㈤、數罪:
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就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共59次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吳溢峰就附表一編號2至15、18至3 6、42至54、57所示共47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分 別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各自分 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1 、被告吳溢峰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且無繳交犯罪 所得問題,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然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所犯各罪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即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 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 號判決意旨,爰將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列為 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2 、被告吳溢峰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詐欺犯行,且無繳交犯罪 所得問題,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爰 依該規定,就其各次犯行均減輕其刑。
3 、被告廖紘陞、陳益祥雖均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 然均未繳交犯罪所得,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及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㈦、爰審酌被告廖紘陞、陳益祥為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 分別擔任車手及收水手,被告吳溢峰明知所為不法,卻仍參 與其中,負責陪同被告廖紘陞提款並轉交款項與被告陳益祥 ,使詐欺、洗錢犯行得以遂行,其等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 同違犯本案各次犯行,實無足取,兼衡被告3人所為已使詐 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 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 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附表一所示 之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 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且表達 調解意願,各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調解及履行情形詳附 表三),被告廖紘陞、吳溢峰迄今均有依約履行,足徵悔悟 ,被告陳益祥迄未提供履行證明,附表三編號40所示告訴人 薛富營更來電表示被告陳益祥未依約履行,不願原諒之意,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二第271頁),尚難為其 量刑有利斟酌。兼衡被告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各自經手 之款項金額、所獲報酬、對附表一所示之人造成之損害情形 。復考量被告3人於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以 示懲儆。
㈧、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3人所犯本案各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法院 前案紀錄表所載(本院卷二第241至253頁),被告3人尚有 另涉詐欺案件在偵查中,被告3人本案所犯各罪,將來有可 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應俟被告3人所犯數 罪全部確定之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 行刑。
㈨、不予緩刑之說明:
至被告吳溢峰及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按緩刑之宣告 ,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 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適宜 宣告緩刑,法院本得依審理之結果斟酌決定,非謂符合緩刑 之形式要件者,即不審查其實質要件,均應概予以宣告緩刑 。查被告吳溢峰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緩刑宣告 要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被告吳溢峰所犯共涉 及被害人47人,雖其已與30人均達成調解,並就附表三編號 5、7、8、9、12、14、18、25至29、31、32、35、36、45、 46、47、50、51、53、57等23人均履行賠償完畢,然尚有附 表三編號2至4、6、11、13、15、19、21、24、33、42至44 、48至49所示16人未能成立調解或彌補其等損害,且附表三 編號10、20、22、23、30、34、52、54所示部分亦未完全履 行(已履行部分亦有遲延給付狀況,詳附表三所示調解情形 ),兼以本案被害人數眾多、整體遭詐騙之金額非微,其所 為對於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之危害非淺等節,認本案尚不宜 為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四、沒收部分: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 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 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 、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復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 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即應適用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1 、附表四所示被告廖紘陞遭扣案編號1、3之物、被告陳益祥遭 扣案編號5至13之物、被告吳溢峰遭扣案編號1至34、36之物 ,據被告3人自陳係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院追 加二卷第254至25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或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2 、至附表四所示被告陳益祥遭扣案編號14所示手機,係被告陳 益祥私人所有之物,與本案犯罪聯繫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附表四所示被告吳溢峰遭扣案編號35所示手機,亦與本案犯 罪聯繫無關,且已發還被告吳溢峰,不生沒收問題。㈡、犯罪所得
1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實際合法發還, 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 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 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 ,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 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 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 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 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廖紘陞坦承本案報 酬係以提領金額百分之2計算(本院追加二卷第253頁),其 本案附表一所示提領總金額為300萬3155元,以百分之2計算 其報酬為6萬63元,此部分核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 告廖紘陞雖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惟迄今實際履行賠償金 額僅4萬6900元,與其犯罪所得尚有1萬3163元差額,揆諸上 開說明,為避免其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就其尚保有之犯罪所得1萬3163 元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2 、被告陳益祥供稱其犯罪所得以提領天數計算,每日1000元( 本院追加二卷第254頁),則附表一共提領14日,其犯罪所
得即1萬4000元,扣除其調解成立當場給付之賠償金額共計7 500元,仍保有6500元之犯罪所得,依前說明,亦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就其尚保有之犯罪所得 6500元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檢察官日後就本判決對被告廖紘陞、陳 益祥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部分指揮執行時,倘其等有 持續分期履行之情形,自應計算後扣除之,不能重複執行, 併此敘明。
3 、被告吳溢峰供稱其本案並無獲取任何報酬,且依現存卷證資 料,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吳溢峰有分得任何報酬之 事實,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洗錢之財物:
1 、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上該規定宣告沒 收。查附表四所示被告廖紘陞遭扣案編號2之7萬6000元,係 本案附表一編號1犯行之洗錢標的,既經查獲扣案,應依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 、附表四所示被告陳益祥遭扣案之編號1至4所示共36萬2000元 及被告吳溢峰遭扣案之編號37所示7882元,均無證據顯示與 本案詐欺犯行有何關聯,無從認係洗錢財物,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
3 、附表一編號1以外所示各次提領之詐欺贓款固屬洗錢標的, 然被告廖紘陞已交由被告陳益祥或吳溢峰再層轉詐騙集團上 手成員,被告3人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 為,且非居於犯罪主導地位,倘對被告3人宣告沒收該等洗 錢之財物,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附錄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應更正處以底線標示)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時間 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方式、分工 涉案被告 更正處卷頁 1 彭湘庭(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4日20時52分 49,98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4日21時許,前往統一超商南門城門市ATM提領76,000元,廖紘陞於提領後隨即遭逮捕。 廖紘陞 陳益祥 警卷一第111頁 113年6月24日20時57分 26,123元 2 楊雅雯(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4日17時35分 6,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17時52分許,前往永康六甲頂郵局ATM提領17,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警卷四第43頁 3 張秀娟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4日17時40分 11,760元 同上 4 劉子敏(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旋轉拍賣」之買家帳戶遭凍結,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4日22時13分 39,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22時30分許、22時31分許,前往永康六甲頂郵局ATM提領60,000元、9,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警卷四第45頁 113年6月4日22時18分 25,985元 同上 113年6月4日22時22分 4,015元 同上 5 周信宇(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4日22時17分 19,985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22時38分、22時39分、22時40分、22時40分,前往統一超商新奇美門市ATM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3,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6 許宜蓁(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為友人有金錢需求,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4日22時34分 20,000元 同上 7 張君竹(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4日22時36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22時48分,前往永康六甲頂郵局ATM提領60,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3年6月4日22時38分 9,985元 同上 113年6月4日22時39分 9,985元 同上 113年6月4日22時40分 9,985元 同上 8 朱軒瑩(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金融卡遭盜刷須驗證身分,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7日18時32分 49,988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7日18時41分、18時42分、18時42分、18時43分、18時44分許,前往統一超商永康忠孝門市ATM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3年6月7日18時33分 25,905元 同上 113年6月7日18時35分 24,105元 同上 113年6月7日19時20分 10,574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7日19時42分、19時43分許,前往第一銀行永康分行ATM提領30,000元、30,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警卷四第53頁 113年6月7日19時36分 10,739元 同上 113年6月7日18時53分 211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8日0時20分、0時27分,前往華南銀行永康分行ATM提領12,000元、12,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9 劉玟均(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遭預扣款項須進行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7日19時37分 74,989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7日19時42分、19時43分、19時44分、19時45分許,前往第一銀行永康分行ATM提領30,000、30,000元、30,000、10,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警卷四第53頁 10 張晉源(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可提供貸款服務然須先支付費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7日19時48分 50,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7日20時8分、20時9分、20時10分、20時10分、20時11分許,前往統一超商華勇門市ATM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9,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 劉金龍(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可提供貸款服務然須先支付費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7日20時4分 30,000元 同上 12 徐郁凱(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販售玩具惟須測試帳戶是否警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7日20時28分 30,123元 同上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7日20時31分、20時32分,前往統一超商永康忠孝門市ATM提領20,005元、11,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警卷四第55頁 13 林吉昇(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遭預扣款項須進行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7日22時47分 25,08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8日0時2分,前往統一超商永復門市ATM提領25,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4 黃鈺玲(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8日0時12分 11,76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8日0時20分、0時27分,前往華南銀行永康分行ATM提領12,000元、12,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5 廖晉廷(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8日0時21分 11,760元 同上 16 徐郁寰(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2日20時8分 49,986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2日20時17分、20時17分、20時18分、20時19分,前往玉山銀行南永康分行ATM提領3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並將該款項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113年6月12日20時10分 49,986元 同上 17 蔡旻憬(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寵物推車須先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2日20時12分 49,985元 同上 18 翁明釧(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4日21時40分 25,985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21時45分,前往統一超商康橋門市ATM提領48,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9 吳睿瑄(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4日21時49分 49,048元 同上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4日21時53分,前往統一超商華東門市ATM提領49,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20 廖崇義(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高爾夫球桿須先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6日19時25分 99,123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6日19時37分,前往全家永康大展店ATM提領99,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21 陳盈縈(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可於網站上購買優惠,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6日17時30分 30,000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6日19時40分、19時41分、19時42分、19時42分、19時43分,前往統一超商興灣門市ATM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2,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22 洪慧喬(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蝦皮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6日21時50分 150,12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6日21時53分、21時54分、21時55分,前往永康崑山郵局ATM提領60,000元、60,000元、30,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23 熊怡玟(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旋轉拍賣」之買家帳戶遭凍結,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6日22時17分 49,985元 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6日22時21分、22時22分、22時23分,前往第一銀行大灣分行ATM提領20,005元、20,005元、10,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24 洪佩如(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商品須先驗證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6日22時41分 49,97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6日22時49分,前往永康大灣郵局ATM提領49,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25 劉承翰(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販售門票須先驗證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6日23時22分 20,123元 同上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6日23時32分、23時33分,前往永康崑山郵局ATM提領60,000元、19,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26 陳素珍(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商品然出現交易異常,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6日23時26分 44,123元 同上 27 沈天鈞(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7日0時3分 49,985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7日0時11分、0時11分、0時12分,前往永康區農會崑山分部ATM提領20,005元、20,005元、10,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28 姜涵文(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遭預扣款項須進行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9日20時14分 49,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9日20時29分、20時30分,前往土地銀行永康分行ATM提領60,000元、59,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3年6月19日20時20分 49,985元 同上 29 林惠蓉(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可提供貸款服務然須先支付費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9日20時19分 19,985元 同上 30 吳怡君(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精品須先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9日21時整 49,977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9日21時04分,前往台灣銀行永康分行ATM提領50,9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31 陳宗盈(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盜刷,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9日21時22分 14,987元 同上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9日21時26分,前往全家超商永康勝華店ATM提領15,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32 陳家柏(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盜刷,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1日19時15分 49,988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19時26分、19時27分、19時27分、19時28分、19時29分,前往永康鹽行郵局ATM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7,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3年6月21日19時17分 47,062元 同上 33 劉宗祥(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盜刷,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1日19時47分 3,123元 同上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20時19分,前往統一超商創意門市ATM提領3,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34 廖國權(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使用「旋轉拍賣」須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1日20時23分 50,123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20時30分,前往全家超商永康大橋店ATM提領50,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35 蔡宜君(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盜刷,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1日20時39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1日20時46分、20時47分、20時48分,前往永康大橋郵局ATM提領60,000元、60,000元、28,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3年6月21日20時40分 49,985元 同上 36 卓憶萱(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中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1日20時40分 48,050元 同上 37 范鈺浩(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商品但須做誠信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2日0時1分 5,000元 同上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2日0時14分許,前往全家永康永慶店ATM提領5,005元,並將該款項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偵卷一第616頁 113年6月22日0時16分 50,000元 同上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2日0時21分、0時22分、0時23分許,前往永康二王郵局ATM提領60,000元、60,000元、25,000元,並將該款項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偵卷一第616頁 113年6月22日0時17分 45,000元 同上 113年6月22日0時18分 30,000元 同上 38 陳小華(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使用蝦皮須依指示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2日0時16分 20,000元 同上 39 曾珮欣(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信用卡盜刷,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2日0時38分 49,989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2日0時46分、0時47分、0時47分、0時48分許,前往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ATM提領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並將該款項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偵卷一第616頁 113年6月22日0時40分 12,188元 同上 40 薛富營(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2日0時40分 49,986元 同上 41 蕭家盈(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2日0時41分 10,000元 同上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2日0時51分,前往統一超商華康門市ATM提領2,005元,並將該款項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偵卷一第616頁 42 江靜婷(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24日0時整 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吳溢峰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吳溢峰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24日0時16分,前往永康大灣郵局ATM提領5,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43 林芷宜(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解除分期付款方式,以LINE暱稱「香子(id:cora3758)」假冒買家佯稱要購買被害人商品,但因未驗證無法下單,需使用網銀輸入身分證進行身分驗證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4日14時1分 29,987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14時7分許,前往全家臺南安富店ATM提領20,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3年6月4日14時13分 30,098元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14時20分、14時21分、14時22分 、14時23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鳳凰門市ATM提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於113年6月4日14時31分,前往統一超商安傑門市提領14,000元,並將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警卷五第43至44頁、347頁 44 林宸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解除分期付款方式,以臉書暱稱「吳柏昇」假冒買家佯稱要購買被害人商品,但因未驗證無法下單,需使用網銀輸入身分證進行身分驗證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4日14時13分 30,036元 45 羅心甫(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使用「旋轉拍賣」須帳戶驗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4日14時18分 6,012元 46 夏明倫(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解除分期付款方式,以LINE暱稱「柳雅惠」假冒買家佯稱要購買被害人商品,但因未驗證無法下單,需使用網銀輸入身分證進行身分驗證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4日16時5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16時30分許,前往臺南原佃郵局ATM提領50,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47 賴瑞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解除分期付款方式,以LINE暱稱「林雅惠」假冒買家佯稱要購買被害人商品,但因未驗證無法下單,需使用網銀輸入身分證進行身分驗證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4日17時59分 16,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18時14分許,前往全家臺南安富店ATM提領16,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48 游博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解除分期付款方式,以臉書暱稱「蔡喆維」假冒買家佯稱要購買被害人商品,但因未驗證無法下單,需使用網銀輸入身分證進行身分驗證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4日22時52分 8,00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23時3分許,前往全家臺南安順店ATM提領8,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警卷五第51至52頁 49 張彥斌(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盜用網路帳號方式,以Instagram用(ID為jy_1999.0)假冒其朋友私訊稱需借錢所用,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4日23時12分 10,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23時31分、23時33分許,前往統一超商新安順門市ATM提領20,005元、5,005元,於113年6月4日23時41分許,前往統一超商總安門市ATM提領4,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50 古展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解除分期付款方式,假冒中油PAY電商業者,佯稱要至網路銀行操作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4日23時20分 22,168元 51 蕭毓珍(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盜用網路帳號方式,假冒其朋友Instagram私訊稱需借錢所用,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4日23時29分 30,000元 52 陳依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盜用網路帳號方式,假冒其朋友Instagram私訊稱需借錢所用,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5日0時3分 49,9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5日0時10分、0時11分許,前往臺南安順郵局ATM提領60,000元、39,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3年6月5日0時5分 49,917元 53 楊廷翊(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4日透過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方式,以LINE暱稱「@174nlcpo」假冒買家佯稱要購買被害人商品,但因未驗證無法下單,需使用網銀輸入身分證進行身分驗證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6月5日0時14分 27,123元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5日0時17分,前往臺南安順郵局ATM提領28,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54 張紫晴(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4日向被害人佯稱可提供貸款服務然須先支付費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4日17時20分 3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吳溢峰於113年6月4日17時42分許,前往臺南北小北郵局ATM提領60,000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予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113年6月4日17時24分 30,000元 55 鄒昀宸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1日16時34分 4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1日16時46分至51分許許,前往臺南市○區○○○街000號ATM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該款項交由陳益祥,再由陳益祥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56 王逸凡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交易所帳號被鎖住,須匯款解鎖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1日18時18分 32,8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1日22時44分、45分許許,前往臺南市南區萬年七街196號ATM提領20,005元、10,005元,該款項交由陳益祥,再由陳益祥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追二警卷一第23至24頁 57 劉佳俞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使用賣貨便須驗證銀行帳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8日15時28分 49,98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8日15時37分至40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ATM,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8,005元,該款項輾轉由吳溢峰交由陳益祥,陳益祥再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追二警卷一第84至85頁 113年6月18日15時35分 49,987元 58 林奕廷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二手國考書籍,然因無法下單必須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8日19時45分 38,019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8日19時52分、53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ATM,提領20,005元、18,005元,該款項交由陳益祥,再由陳益祥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59 蕭伃倫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份向被害人佯稱為其友人有借貸之需求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8日21時5分 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益祥提供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廖紘陞於113年6月18日21時25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巷0號ATM提領15,005元,該款項交由陳益祥,再由陳益祥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廖紘陞 陳益祥 附表二:
編號 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1 被告廖紘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2 被告陳益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3 被告吳溢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4 附表一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彭湘庭、楊雅雯、張秀娟、劉子敏、周信宇、許宜蓁、張君竹、朱軒瑩、劉玟均、張晉源、劉金龍、徐郁凱、林吉昇、黃鈺玲、廖晉廷、徐郁寰、蔡旻憬、翁明釧、吳睿瑄、廖崇義、洪慧喬、熊怡玟、洪佩如、劉承翰、陳素珍、沈天鈞、姜涵文、林惠蓉、吳怡君、陳宗盈、陳家柏、劉宗祥、廖國權、蔡宜君、卓憶萱、范鈺浩、陳小華、曾珮欣、薛富營、蕭家盈、江靜婷、林宸安、羅心甫、夏明倫、賴瑞良、游博瑋、張彥斌、古展碩、陳依昕、楊廷翊、張紫晴、鄒昀宸、王逸凡、劉佳俞、林奕廷、蕭伃倫、證人即被害人陳盈縈、林芷宜、蕭毓珍等人於警詢之陳述 5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9份 6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 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3份 8 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18張 9 現場照片9張 10 被告廖紘陞手機之對話紀錄 11 扣押物照片19張 12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份 13 提領一覽表 14 車辨系統資料 15 陳昱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6 張唯恩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17 游建祥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陽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8 許浩軒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9 張茵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0 呂妤萱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1 陳秉仁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2 黃韋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3 郭泓逸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4 楊士葦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5 張榮興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6 林燕華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27 徐士傑之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8 朱展昌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9 姚翔騰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0 江志強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1 洪雅萍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32 江欣樺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3 林佑駿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34 陳意晴之三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5 林才誠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36 張唯恩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 37 林芷宜提出之對話紀錄、林宸安、羅心甫、夏明倫、賴瑞良、游博瑋、古展碩、蕭毓珍、陳依昕、楊廷翊、張紫晴、鄒昀宸、王逸凡、劉佳俞、林奕廷、蕭伃倫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 38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39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40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41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42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4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7份、扣押物品清單4份 附表三:(調解情形)
編號 被害人 被告 調解內容 履行情形 1 彭湘庭 廖紘陞 陳益祥 廖紘陞願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自114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最後一期為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9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2600元,自114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最後一期為26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6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214至215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2 楊雅雯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楊雅雯未到 3 張秀娟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張秀娟未到 4 劉子敏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劉子敏未到 5 周信宇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4000元,自114年4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1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4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4000元,自114年1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4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當庭給付4000元。 (本院卷一第141至142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4月15日給付1000元、同年5月15日給付1000元(本院卷二第269頁、28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 6 許宜蓁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許宜蓁未到 7 張君竹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元,自113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於113年11月30日前(含當日)給付1萬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27至128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3月16日給付2000元、同年4月15日給付2000元(本院卷二第259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29頁)。 8 朱軒瑩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2萬元,自114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2萬元,自113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含當日)各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於113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給付2萬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28至129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3月16日給付4000元、同年4月15日給付4000元(本院卷二第261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30頁)。 9 劉玟均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5000元,自114年4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5000元,自114年1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於113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給付1萬5000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1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41至142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4月15日給付2500元(本院卷二第26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31頁)。 10 張晉源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5000元,自114年6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陳益祥願給付1萬5000元,自114年6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吳溢峰願給付1萬5000元,自114年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本院卷一第173至174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1月15日給付3000元、同年2月16日給付3000元、同年3月16日給付3000元、同年5月16日給付3000元(本院追加二卷第132至133頁、263頁)。 11 劉金龍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劉金龍未到 12 徐郁凱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8000元,自114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陳益祥願於114年7月20日前(含當日)給付6000元。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6000元。(本院卷一第174頁) 廖紘陞、陳益祥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 13 林吉昇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林吉昇未到 14 黃鈺玲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3000元,自114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1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3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於113年12月1日前(含當日)給付3000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3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3000元。(本院卷一第128至129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3月16日給付1000元、同年4月15日給付1000元(本院卷二第263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 15 廖晉廷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晉廷未到 16 徐郁寰 廖紘陞 陳益祥 廖紘陞願給付2萬元,自114年5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2萬元,自114年1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55至157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5月16日給付4000元(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17 蔡旻憬 廖紘陞 陳益祥 蔡旻憬未到 18 翁明釧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4500元,自114年6月30日前(含當日)給付2000元,於同年7月30日前(含當日)給付2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45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於114年2月28日前(含當日)給付4500元,如未遵期履行,願再給付45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4500元。(本院卷一第214至216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 19 吳睿瑄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吳睿瑄未到 20 廖崇義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2萬8000元,自114年5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自115年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8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2萬8000元,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8月1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自114年9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8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56至158頁) 陳益祥未成立調解。 廖紘陞已於114年5月15日給付2000元(本院卷二第287頁)。 吳溢峰已於114年1月15日給付2000元、1000元、同年月29日給付1000元、同年2月16日給付2000元、同年3月16日給付2000元、同年4月11日給付2000元、同年5月16日給付2000元(本院追加二卷第136至138頁、264頁)。 21 陳盈縈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陳盈縈未到 22 洪慧喬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2萬5000元,自114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最後一期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2萬5000元,自114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最後一期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2萬5000元,自114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含當日)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214至216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4月11日給付5000元、同年5月16日給付5000元(本院追加二卷第139頁、265頁)。 23 熊怡玟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最後一期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最後一期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214至216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4月11日給付3000元、同年5月16日給付3000元(本院追加二卷第140頁、266頁)。 24 洪佩如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洪佩如未到 25 劉承翰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4000元,自114年5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1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4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4000元,自114年1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1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4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4000元。(本院卷一第156至158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5月15日給付1000元(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 26 陳素珍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7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6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於114年3月31日前(含當日)給付1萬2000元,如未履行,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247至249頁) 廖紘陞、陳益祥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41頁)。 27 沈天鈞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2萬元,自114年5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1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1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56至158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5月16日給付2000元(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3年12月30日給付3000元、114年1月29日給付3000元、同年2月16日給付3000元、同年3月16日給付3000元,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42至143頁)。 28 姜涵文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吳溢峰願給付2萬元,於113年12月27日前(含當日)給付8000元,餘款1萬2000元,於114年1月27日前(含當日)及同年2月27日前(含當日)各給付6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本院卷一第174頁) 廖紘陞、陳益祥未成立調解 吳溢峰已於113年12月30日給付8000元、114年1月29日給付6000元、同年2月16日給付6000元,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44至145頁) 29 林惠蓉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於114年5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3500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35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於114年1月31日前(含當日)給付3500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35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3500元。(本院卷一第196至198頁) 廖紘陞已履行完畢(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 30 吳怡君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5000元,自114年7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5000元,自114年6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1萬5000元,自114年3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本院卷一第247至249頁) 廖紘陞、陳益祥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吳溢峰已於114年3月31日給付5000元、同年4月30日給付5000元(本院追加二卷第146頁、267頁)。 31 陳宗盈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於114年4月30日前給付2500元。 陳益祥願當庭給付2500元。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2500元。(本院卷一第319至320頁) 廖紘陞已履行完畢(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吳溢峰已履行完畢。 32 陳家柏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8000元,自114年5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8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8000元,自114年1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8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1萬8000元,自114年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6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8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96至198頁) 廖紘陞、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1月15日給付6000元、同年3月16日給付6000元、同年4月11日給付6000元,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47至148頁)。 33 劉宗祥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劉宗祥未到 34 廖國權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3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399至400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4月30日給付3000元(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吳溢峰未提出履行證明。 35 蔡宜君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8000元,自114年6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8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8000元,自114年1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8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1萬9000元,自114年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6000元(最後一期為7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9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96至198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1月15日給付6000元、同年3月16日給付6000元、同年4月11日給付7000元,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49至150頁)。 36 卓憶萱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7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6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3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6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248至249頁) 廖紘陞、陳益祥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吳溢峰已於114年4月1日給付6000元、同年月30日給付6000元(本院追加二卷第151頁、268頁),履行完畢。 37 范鈺浩 廖紘陞 陳益祥 范鈺浩未到 38 陳小華 廖紘陞 陳益祥 廖紘陞願於114年5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3500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35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於114年1月31日前(含當日)給付3500元,如未按時履行,願再給付35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96至197頁) 廖紘陞已履行完畢(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39 曾珮欣 廖紘陞 陳益祥 廖紘陞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6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1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末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最後一期為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196至198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3月16日給付1萬元,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52頁)。 40 薛富營 廖紘陞 陳益祥 廖紘陞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陳益祥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最後一期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卷一第235至236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告訴人薛富營來電表示陳益祥未依約履行,不願意原諒陳益祥(本院卷二第271頁)。 41 蕭家盈 廖紘陞 陳益祥 蕭家盈未到 42 江靜婷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江靜婷未到 43 林芷宜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林芷宜未到 44 林宸安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林宸安未到 45 羅心甫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於114年3月30日前(含當日)給付2000元。 陳益祥願當庭給付2000元。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2000元。(本院卷一第236頁) 廖紘陞已履行完畢(本院卷二第265頁)。 陳益祥、吳溢峰履行完畢。 46 夏明倫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8500元,自114年7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最後一期給付2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85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9000元,自114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9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於114年3月31日前(含當日)給付8500元。(本院卷一第306頁) 廖紘陞、陳益祥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吳溢峰已於114年4月11日給付4500元、同年月15日給付4000元,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54頁)。 47 賴瑞良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於114年7月30日前(含當日)給付3000元,如逾期未給付,願再給付3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當庭給付3000元。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3000元。(本院卷一第305至306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吳溢峰履行完畢。 48 游博瑋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游博瑋未到 49 張彥斌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張彥斌未到 50 古展碩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3800元,自114年4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19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38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4000元,自114年3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4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3800元。(本院卷一第320至321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4月30日給付1900元(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履行完畢。 51 蕭毓珍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5000元,自114年5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2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6000元,自114年3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6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5000元,且當庭給付600元,餘款4400元,於114年3月31日前(含當日)給付完畢。 (本院卷一第320至321頁) 廖紘陞、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4月11日給付4400元,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55頁)。 52 陳依昕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2萬元,自114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最後一期為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2萬元,自114年3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最後一期為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2萬元,自114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2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400至401頁) 廖紘陞、陳益祥、吳溢峰未提出履行證明。 53 楊廷翊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4600元,自114年5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23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46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5000元,自114年3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2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4600元,且當庭給付600元,餘款4000元,於114年3月31日前(含當日)給付完畢。 (本院卷一第320至321頁) 廖紘陞、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4月11日給付4000元,履行完畢(本院追加二卷第156頁)。 54 張紫晴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3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底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6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385至386頁) 廖紘陞已於114年4月30日給付3000元(本院卷二第287頁)。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於114年5月30日給付6000元(本院追加一卷第262頁)。 55 鄒昀宸 廖紘陞 陳益祥 鄒昀宸未到 56 王逸凡 廖紘陞 陳益祥 王逸凡未到 57 劉佳俞 廖紘陞 陳益祥 吳溢峰 廖紘陞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7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元,自114年5月30日前(含當日)給付4000元,餘款6000元,自114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吳溢峰願當庭給付1萬元。(本院追加二卷第97至98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吳溢峰已履行完畢。 58 林奕廷 廖紘陞 陳益祥 廖紘陞願給付1萬4000元,自114年7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4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4000元,自114年5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35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4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卷一第399至400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59 蕭伃倫 廖紘陞 陳益祥 廖紘陞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7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 陳益祥願給付1萬2000元,自114年5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含當日)各給付4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願再給付1萬2000元懲罰性違約金。(本院追加二卷第98至99頁) 廖紘陞給付期限尚未屆至。 陳益祥未提出履行證明。 附表四:
【被告廖紘陞扣案部分】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中信銀行金融卡 1張 供被告廖紘陞提款所用之物 2 新臺幣仟元鈔 76張 被告廖紘陞提領之贓款 (附表一編號1部分) 3 IPHONE 14 PLUS手機(白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台 供被告廖紘陞與詐騙集團聯繫使用 【被告陳益祥扣案部分】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新臺幣仟元鈔 99張 被告陳益祥私人所有款項,與本案犯行無關 2 新臺幣仟元鈔 61張 3 新臺幣仟元鈔 102張 4 新臺幣仟元鈔 100張 5 楊同科之郵局存簿 1本 詐騙集團上游交付被告陳益祥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6 楊同科之合作金庫存簿 2本 7 郵政金融卡 1張 8 水林鄉農會金融卡 1張 9 電話卡 1張 10 點鈔機 1臺 11 假身分證 1張 12 IPHONE 12手機 1支 詐騙集團上游交付被告陳益祥供本案犯罪聯繫使用 13 IPHONE XR 手機 1支 14 IPHONE 14 PRO手機 1支 被告陳益祥私人所有之物,與本案犯行無關 【吳溢峰扣案部分】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空包裹 3個 詐騙集團上游交付被告陳益祥供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由被告陳益祥寄放被告吳溢峰車上 2 空紙袋 1個 3 空塑膠袋 1個 4 包裹(內含3張提款卡,即編號5、6) 1個 5 玉山提款卡 1張 6 中信提款卡 2張 7 包裹(內含2張提款卡,即編號8、9) 1個 8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9 聯邦提款卡 1張 10 菸盒(內含4張提款卡,即編號11至14) 1個 11 中信提款卡 1張 12 華南提款卡 1張 13 郵政提款卡 1張 14 第一金融卡 1張 15 菸盒(含6張金融卡,即編號16至21) 1個 16 中信金融卡 1張 17 第一金融卡 1張 18 兆豐金融卡 1張 19 元大金融卡 1張 20 新光金融卡 1張 21 台新金融卡 1張 22 菸盒 1個 23 元大金融卡 1張 24 台銀金融卡 1張 25 包裹(內含1張金融卡,即編號26) 1個 26 郵政金融卡 1張 27 郵政金融卡 1張 28 SIM卡 1張 29 郵政交易明細表 1張 30 ASUS筆電 1台 31 滑鼠 1個 32 讀卡機 1台 33 筆電充電線 1條 34 筆電包 1個 35 OPPO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與本案無關,已發還被告吳溢峰 36 OPPO手機(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吳溢峰所有並供本案犯罪聯繫使用 37 新臺幣 7882元 被告吳溢峰供稱係車上預備之零錢,與本案犯行無關 附表五:
主文 被告廖紘陞就附表一編號5、10、12、14、18、23、25、26、27、29、30、31、34、36、38、40、45、46、47、50、51、53、58、59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就附表一編號1、2、3、6、7、8、9、11、13、15、16、17、19、20、21、22、24、32、33、35、39、41、42、44、48、49、52、54、55、56、57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就附表一編號4、28、37、43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被告陳益祥就附表一編號31、45、47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就附表一編號5、10、12、14、18、23、25、26、27、29、30、34、36、38、40、46、50、51、53、58、59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就附表一編號1、2、3、6、7、8、9、11、13、15、16、17、19、20、21、22、24、32、33、35、39、41、42、44、48、49、52、54、55、56、57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就附表一編號4、28、37、43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被告吳溢峰就附表一編號5、7、8、9、12、14、18、25、26、27、28、29、31、32、35、36、45、46、47、50、51、53、57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就附表一編號10、20、22、23、30、34、52、54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就附表一編號2、3、4、6、11、13、15、19、21、24、33、42、43、44、48、49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