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55號
TNDM,113,重附民,55,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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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李崇豪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林俊毅
陳睿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5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
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
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
前提。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
,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
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附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查本件被告林俊毅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林俊毅死亡,經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5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李崇豪對被告林俊毅之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
回。
 ㈡又被告陳睿銘並非檢察官起訴對象,亦未經本院認定係對原
告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則原告就
被告陳睿銘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與說
明,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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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