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343號
TNDM,113,易,2343,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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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豪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867、29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 罪 事 實
一、乙○○與戊○○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前為夫妻關係,後因感情
破裂而分居已久;丙○○與戊○○為同事關係,並為址設高雄市
○○區○○○○街000號2樓「聖祥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代表人,其
與丙○○前有訴訟紛爭。詎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
之犯意,以暱稱「吳郁慧」之FACEBOOK帳號(下稱本案臉書
帳號),張貼下列文字,足以貶損丙○○之名譽:
㈠、112年7月14日某時,在臉書公開社團「靠北婚姻大聯盟」張
貼:「文字:女的叫戊○○,住在高雄美術館,44歲,是個標
準的綠茶婊。男的叫丙○○,高雄紅毛港人,共同破壞了我姊
姊的婚姻。小心她們一同詐騙藉機投資恐嚇取財。綠茶婊
前一段婚姻被判侵害配偶權50萬,一樣賊性不改!貼圖:戊○
○、丙○○照片各1張」(下稱本案貼文一,此部分對戊○○涉及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另為不受理,理由詳後述)。
㈡、112年12月12日前某日,在乙○○自己所有,暱稱「Nelson Che
n」之公開FACEBOOK粉絲專頁內(下稱「Nelson Chen」),
張貼:「宋七力當小港楊奶狗小七每天送殯的死人生活:報
應分明+死胖哇哇哇邪術渡不走的靈在二樓櫃子裡等著晚上
出來變厲鬼,加上墮胎嬰靈跟蹤一輩子」等文字,同時配圖
丙○○戴口罩照片1張,並標註「顯考楊公陽痿奶狗之歪魂」
(下稱本案貼文二)。
二、案經丙○○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南地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
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
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
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之反面解釋,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與戊○○案發時為配偶,與丙○○前有訴訟糾紛
,「Nelson Chen」是自己的FACEBOOK帳號,「Nelson Chen
」於112年3月25日之貼文:職業小三、宋晉塔、89猴、楊奶
狗等語,係由自己張貼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
「Nelson Chen」上開貼文中,楊跟養育的養同音,故楊奶
狗就是吃軟飯,屬於通俗用語,沒有針對丙○○的意思,本案
臉書帳號不是我所使用,不知道為何剛好跟我的貼文用詞一
樣,我和丁○○是因為買精品認識,和她聊天都很敷衍含糊,
沒有向她承認本案臉書帳號是我的FACEBOOK小號云云;辯護
人則以被告與本案臉書帳號只是FACEBOOK上的好友,在現實
中並不認識,其發言均與被告無關,且細譯被告與丁○○之對
話紀錄,可發現前後語意不連貫,更無丙○○所指「自承」乙
情,且被告對於丁○○的問題都是敷衍回答,亦曾向丁○○稱自
己沒有使用過小號,起訴意旨稱被告使用本案臉書帳號為公
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純無臆測,毫無根據等語資為辯護
。經查:
㈠、被告前揭坦認之事實,嗣本案臉書帳號於上述時間登入臉書
,在臉書公開網路上發表本案貼文一、二,足以貶損丙○○之
名譽,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46、244、245頁),核與丙○○於警詢、偵查時指述之情節相
符(見偵1卷第25至28、第89至90頁),並有丙○○與戊○○所
提出之「Nelson Chen」FACEBOOK貼文擷圖1份、本案貼文之
擷圖、照片各1份(見偵1卷第17、31、35、45頁)在卷可資
佐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案臉書帳號即為被告:
 ⒈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因為賣二手包而認識被
告,我知道他長期使用臉書,主要使用「Nelson Chen」這
個帳號,現在已經關閉了,他曾經當面或以訊息承認過他有
很多FACEBOOK小號,本案臉書帳號即為其中之一,我因為看
到本案臉書帳號寫了「要不是顧及雙胞胎」和一些誹謗宋小
姐的字眼,才傳『你是不是跟前妻生了一個女兒,怎麼變雙
胞胎?還沒走出來嗎?官司不是結束了嗎?怎麼會再PO那些
文呢?兩個人的婚姻是2個人的事,不要牽扯那麼大。離就
離了,你不是也有很多人追你嗎?過去的恩恩怨怨就過去了
。你不是也把她爸的錢還了嗎?好好地跟她說清楚。日子
很長,還有小孩,你們這樣對小孩的身心靈造成很多影響』
這一封訊息去問他,對話紀錄提到的「宋」就是指戊○○,此
外,本案臉書帳號新放的大頭貼,是我的刑事指認卡,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曾持以給被告進行指認,所以本案臉
書帳號就是被告的FACEBOOK小號等語(見本院卷第121至139
頁)。參以「Nelson Chen」為被告所使用的FACEBOOK帳號
、被告與丁○○對話紀錄中所講的就是戊○○等節,為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44、140頁),是以憑核丁○○
上開證述,與被告前開自承之情節大致相符,且丁○○經本院
審理中以證人具結程序擔保所述屬實,衡情實無刻意捏造前
開情節,設詞構陷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法定刑
分別為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使己身涉有偽證或指定人犯誣告罪等較重
刑責(均為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風
險之必要,堪認前開丁○○之證述內容,具相當之憑信性,應
屬可採。
 ⒉本案臉書帳號之大頭貼,是從一名女子抱著狗看向鏡頭微笑
的照片,改成一對男女戴著口罩、女生將頭歪向男生方向之
合照(下稱第二張大頭貼);封面照片則從2個瓷器換成1名
女子之證件照(下稱第二張封面照)(見本院卷第153、155
頁),第二張大頭貼,出於戊○○Instagram帳號vivi.sung之
貼文,被告曾執以作為向丙○○、戊○○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之
證據,有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方法
院)調取之113年度雄簡字第576號判決卷宗第147頁在卷可
佐;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另案時,曾以第二張
封面照作為提供被告指認丁○○之指認相片乙節,乃丁○○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8、129頁),可認被告同
時具有取得第二張大頭貼與第二張封面照之管道,能上傳以
充作本案臉書帳號之頭貼與封面。另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稱:我不認識丁○○,當時是她主動來找我,告訴我本案臉
書帳號是被告在使用等語(見偵2卷第97、98頁);佐以丁○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和戊○○是去年在網路上認識的,
沒有跟她見過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足見丁○○
與戊○○於本案發生之前互不相識,然渠等照片竟同時出現在
本案臉書帳號上,可見係由被告分別上傳之可能性甚高。
 ⒊觀諸丁○○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脈絡一致,前後連貫,就本案
臉書帳號之部分,丁○○曾向被告詢問:既然這樣,幹嗎用本
案臉書帳號去留言那些有的沒的、前妻都在顧小孩,你當然
沒事;被告回以:很多事妳不知道的,我看不到小孩等語;
丁○○續稱:本案臉書帳號在你FACEBOOK留言,被告回以:妳
傻了、真真假假,一堆人才不會知道是真是假呀等語(見本
院卷第65頁);丁○○復稱:本案臉書帳號是你的小號,一直
在你的FB留言,被告則稱:宋小姐惹上了網紅、她也怪我等
語(見本院卷第67頁),可知被告就丁○○稱其為使用本案臉
書帳號之人,一開始便未加以否認,此與一般人受到誤認,
會反駁、澄清自己身分之普遍情形顯不相同;嗣後丁○○再詢
問:所以雙胞胎是本案臉書帳號編出來等語,被告則回:當
然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堪認被告已承認自己為本案臉
書帳號之使用者。又被告曾告知丁○○:戊○○告了我10項,還
告我性侵我女兒,全部都是無罪或駁回,我的律師建議我告
他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酌以戊○○曾向被告提出9
次刑事告訴,有相關裁判、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詳如附
表一,見偵2卷第153至221頁),與被告所稱戊○○向其提告
之次數相近;且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被告確實有告我
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40頁),足徵被告與丁○○聊天過程
中,就自己與戊○○間官司之次數、案由等節均據實相告,實
屬鉅細靡遺,絕無敷衍回答之情事,如非事涉當事人,斷無
知悉此極其隱私及無對外公開私密內容之可能,此絕非如被
告所言從未對丁○○說過實話。是以上開事證相互勾稽比對,
被告為本案臉書帳號之使用者殆無疑義。
 ⒋再者,被告曾因戊○○違反婚姻之忠實義務,與丙○○發生親密
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主張其配偶權受侵
害,向渠等提出民事訴訟,經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
第163號民事判決判決丙○○及戊○○應連帶給付被告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乙情,此有該案判決附卷足參(見偵2卷第153
至159頁);被告亦於警詢時供稱:因為戊○○與丙○○在110年
6月侵害我的配偶權,我們遂從同年7月起分居,同時我也提
起離婚訴訟等語(見偵2卷第81頁),是被告、丙○○、戊○○
間,曾因感情之三角關係導致嫌隙,發生訴訟糾紛,被告具
有辱罵丙○○與戊○○間互動逾越男女分際之強烈動機甚明。又
附表二編號2之貼文明確指摘「楊小奶狗」於112年5月與李
貴玉離婚,而丙○○與其前配偶李貴玉於112年5月17日兩願離
婚乙節,有丙○○所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存卷可考(見偵1卷第
65頁);稽之本案貼文一、二均有配圖丙○○之照片,及附表
二編號2之貼文,搜尋該連結後會進入上開判決之網頁,可
以在被告欄位看到丙○○之全名,綜觀上情,即可認定本案貼
文二所稱「楊奶狗」一詞乃指涉丙○○;而觀諸本案臉書帳號
所留言之內容,不僅有本案貼文一具體指涉丙○○破壞他人婚
姻,亦有附表二編號2直接公開被告與丙○○、戊○○間侵害配
偶權之訴訟判決,可知本案臉書帳號不停針對丙○○、戊○○
有不倫男女關係進行言語攻擊,益徵本案貼文一、二為被告
藉由本案臉書帳號所張貼。
 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互核「Nelson Chen」前揭貼文與附表
二編號1、2之貼文(見偵1卷第31、35、43頁),可知本案
臉書帳號與「Nelson Chen」不約而同出現「楊奶狗」、「
楊小奶狗」、「宋晉塔」等詞,並屢次提及之。而「奶狗」
原意為未斷奶之小狗,後引申為年紀小、可愛陽光男性之
通稱。「晉塔」則為將亡者的骨灰安放進靈骨塔或墓地中的
傳統安葬儀式,「楊」、「宋」則分別為丙○○、戊○○姓氏
,「楊奶狗」、「楊小奶狗」、「宋晉塔」即係將前述詞彙
另行冠以上開姓氏,已明顯具特定性、針對性而非流傳於一
般大眾之間之通俗文字,如本案臉書帳號非被告所創設、使
用,不會恰巧提及「楊奶狗」、「楊小奶狗」、「宋晉塔」
此等指涉性極強之用語,堪認本案臉書帳號確係被告所使用
,無法僅因被告曾在對話紀錄裡向丁○○否認本案臉書帳號為
其使用,而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足見被告上開所辯,為臨
訟杜撰,並與事實不符,與辯護意旨均無足採。
㈢、本案貼文一足以貶損丙○○之社會評價:
  本案貼文一稱丙○○破壞他人婚姻,可能對他人實施詐欺、恐
嚇取財犯行之文字,係針對丙○○是第三者犯罪行為人之具
體事實加以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念,足使他人產生丙○○
係插足他人感情而違反社會倫理規範之負面印象,並懷疑丙
○○可能涉及數項財產犯罪之行為,足以貶損丙○○之人格評價
及聲譽,自足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㈣、本案貼文二公然貶損丙○○名譽,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範圍:
  本案貼文二配圖上所標示之「陽痿」係影射丙○○患有性功能
障礙;「顯考」原意為對去世父親之尊稱,將之標明於現今
尚存活之丙○○照片上,顯有詛咒丙○○死亡之不祥意涵,又該
貼文內容稱丙○○「每天送殯的死人生活」、「報應分明」、
「死胖哇哇哇」、「邪術渡不走的靈在二樓櫃子裡等著晚上
出來變厲鬼」、「墮胎嬰靈跟蹤一輩子」等語,考量丙○○從
事殯葬行業,上開詞語有輕蔑、嘲諷、鄙視丙○○職業之意,
並蘊含貶抑該職業之內容。被告單純為發洩心中怨懟,以此
使人難堪之言詞汙衊丙○○,已使丙○○遭受人格上之攻擊,足
以毀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且復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
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亦不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
價之情形,而無優先保護言論自由之必要;另綜觀附表二編
號1至3貼文之脈絡,可知被告顯係以反覆、持續之言論攻訐
丙○○,而不能僅謂係因一時衝動或失言以致附帶、偶然傷及
對方之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堪認被告上
開行為確屬公然侮辱無訛。
㈤、綜前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
謗罪;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
辱罪。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
協調感情事宜,竟率爾以本案臉書帳號恣意公然張貼本案貼
文一、二,且持續時間非短,毀損丙○○之人格,貶損其社會
評價,顯然欠缺尊重他人名譽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復考量其始終否認犯
行、迄今未能與丙○○達成和解賠償獲取原諒之犯後態度,暨
其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乙、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12年7月14日以本案臉書帳號,張貼 前述事實欄一㈠有關告訴人戊○○部分;另於112年12月12日前 某時,以本案臉書帳號,在「Nelson Chen」張貼:「宋歪 歪樹德高職美容科延畢後當太妹玩車當本館王先偉第三者後 ,宋菩噗通當183李正平高球教練第三者,…,報應分明+死 胖哇哇哇邪術渡不走的靈在二樓櫃子裡等著晚上出來變厲鬼 ,加上墮胎嬰靈跟蹤一輩子。」等文字,同時配圖告訴人戊 ○○照片1張,並標註「宋死人」,以此方式毀損告訴人戊○○ 之名義,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 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犯上開罪嫌,依同法 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戊○○成立和 解,告訴人戊○○前已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3至195、199至201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就被告此部分罪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事實(民國) 案號暨判決或處分結果 出處 1 被告於110年6月15日21時50分許、翌日(16日)凌晨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趁戊○○睡覺之際,基於妨害電腦使用、妨害秘密之犯意,以不明方式解鎖戊○○之平板電腦及手機密碼,並取得戊○○與朋友「喬名」之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等電磁紀錄,另以攝錄方式竊錄上開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致生損害於戊○○。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22、9145號/不起訴 偵2卷第161至167頁 2 被告基於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之犯意,於110年8月21日,將與戊○○之未成年女兒帶往美國,脫離家庭及同為親權人之戊○○。 3 被告於110年6月16日清晨某時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徒手竊取戊○○所有之皮夾、車鑰匙、門鑰匙、手錶等物。 4 被告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8月21日前某日,偽簽戊○○具名之授權書,並於110年8月21日,攜帶渠等未成年女兒出境至美國,並持上開授權書以行使之。 5 被告基於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之犯意,於110年12月14日,未經戊○○同意,將渠等之未成年女兒帶往美國,脫離家庭及同為親權人之戊○○。 6 被告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1年2月19日,以「Nelson Chen」,在其向不特定人公開之臉書帳號個人頁面,將其原先於110年7月14日發表之文章內容編輯修改為「宋*葳通姦竹*幫小狼狗楊*名與本人離婚訴訟中往後他所作所為與我無關,包含與姘夫的殯葬事業」,足以貶損戊○○名譽。 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493號/不起訴 偵2卷第179、180頁 7 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明知其不認識暱稱「李正平」、「王先偉」、「JIMMY LAU」等臉書帳號之使用者,亦不知前開臉書帳號使用者與戊○○之關係,竟於111年3月7日,以「NELSON CHEN」,在其向不特定人公開之臉書帳號個人頁面,發表「非常不建議妳們這些宋*葳的前任情夫來我這裡公版留言...」之文字訊息,足以貶損戊○○之人格評價。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64號/無罪 偵2卷第181至186頁 8 被告明知其因罹患情緒障礙、失眠等精神疾病,在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蕭文勝診所就診,經醫師開立、服用之克癎平錠(CLONOPAM)、舒得夢膠囊等安眠鎮定藥物,內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四級毒品札來普隆(Zaleplon)及氯硝西泮(Clonazepam)成分,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自108年起至110年6月中旬止,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住居處,持續無償提供上開藥物給戊○○施用。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734號/不起訴 偵2卷第193至196頁 9 妨害性自主案件,詳參卷附資料。 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731號/不起訴 偵2卷第197至203頁
附表二:
本案臉書帳號於「Nelson Chen」內之貼文編號 文字 發布時間 (民國) 出處 1 Hauser Chou宋死人(配圖為戊○○之照片,並標註「宋晉塔」) 113年2月26日前某時 偵1卷第35頁 2 Hauser Chou 專業的宋小三,成功讓楊小奶狗於112年五月與李貴玉離婚,大中路靈糧堂神的意旨讓宋*葳只能做死人生意,然後與吃軟飯的楊奶狗一起賺死人錢!宋直銷又參加天麗直銷,賠了一年,做啥倒啥!報應!職業宋小三:高雄本館汽車王先偉小三,高雄球場路職業高爾夫球教練李正平小三!宋小三+宋死人!(配圖節錄自雄院111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 該留言經被告多次修正,僅列卷內最終版本,詳參偵1卷第43至47頁 偵1卷第43頁 3 公開網路司法判決 http://www.lawsq.com/book/00000000000 113年2月25日 偵1卷第49頁 4 Hauser Chou 天要修理妳們,讓妳做最怕的死人生意!!要不是哥顧及雙胞胎小孩,早就先爽歪歪副本了!!!查詢司法網站牠們兩隻的名字就查得到,送歪了109/9月就開始通姦+110/3外遇被抓姦+111/9南院一審定讞(兩隻賠錢認罪)司法判決的答辯都是酥麻,好爽,好緊…89仔及女表都是高職畢外+沒家教!被判20萬通姦罰金…(略) 不詳 本院卷第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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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