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簡義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
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16日屆滿
(同年6月14日、15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6日為末
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4年6月16日下午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
未屆滿(應至同年6月16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59687 1 5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108708 1 137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758910 1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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