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81號
TPDV,114,除,98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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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楊文宗(即楊田中之繼承人)

楊宗儒(即楊田中之繼承人)

楊迪傑(即楊田中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武傑凱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凱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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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