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簡高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1-8 1 1000 2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2-0 1 1000 3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3-1 1 1000 4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4-3 1 1000 5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5-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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