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45號
TPDV,114,除,945,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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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陳瑛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50730-0 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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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