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至誠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何孔仁
代 理 人 李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法
定代理人原為李德用,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何孔仁,並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
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 邱銘乾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11月7日 460,965元 QD00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