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23號
TPDV,114,除,923,202506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鍾昕晏
兼法定代理人 鍾義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共同取得洪秀娟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58652-1 1 998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