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邱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 1 1000 00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 1 1000 00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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