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李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