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蔡昀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 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335-2 1 1000 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336-4 1 1000 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962-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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