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陳寶蓁(即陳燕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71848 1 1000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71850 1 1000 0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28822 1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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