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873號
TPDV,114,除,87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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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陳毓庭(即劉麗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12778-8 1 42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196410-3 1 11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94577-8 1 58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86897-9 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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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