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除字第868號聲 請 人 偉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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