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魏婷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因末日114
年4月3日為連續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6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發票地 001 葉銘華 魏婷玉 111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3,000,000元 0051868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