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01號
TPDV,114,除,100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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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蔡龔讚(即蔡春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7848-8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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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