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4年度,54號
TPDV,114,金,54,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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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4號
原 告 尤曉文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李立勤律師
被 告 林上紘


戴雨金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
bal Holding Pte Ltd.)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原請求賠償新臺幣659萬2,677元,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
,變更追加請求賠償美金30萬7,500元,折算為新臺幣927萬8,81
3元,就擴張金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6,136元
(計算公式均詳如附件),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9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新臺幣3萬2
,9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件:
㈠美金30萬7,500元×臺灣銀行114.5.29牌告匯率30.175≒新臺幣92
7萬8,813元。
㈡新臺幣927萬8,813元-新臺幣659萬2,677元=新臺幣268萬6,136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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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