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722號
TPDV,114,重訴,722,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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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原 告 林曉彤
被 告 陳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4年6
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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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