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481號
TPDV,114,重訴,481,202506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英
被 告 仕派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梅宏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24萬20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仕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仕派公司)為就其
對原告之債務提供擔保,於民國107年9月4日,邀同被告梅
宏仕簽立保證書,保證為被告仕派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各種債務,在本金新臺幣
(下同)5000萬元限額內,負連帶保證人責任,被告梅宏仕
復於111年11月7日再重新簽立與上開內容相同之保證書一紙
。嗣被告仕派公司自109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
表編號1至4、17所示,金額共計1726萬元;再分別於112年1
2月10日、113年10月29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約定借
款人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電子化作業時,逐筆續貸新臺幣借
款期間、利率、擔保品等融資條件,悉依該契約及該行庫核
定辦理,借款人免出具實體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等
支付憑證,即得委託原告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同時予以墊款
,被告仕派公司即自113年8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
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共計6筆,並經原告墊款如附表編
號5至16所示借款金額共計116萬6655元(因部分款項為財團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放款案件,故將借款區分
如附表所示記帳金額)。詎被告仕派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各筆
借款金額僅攤還本金共計718萬4648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
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履約,乃合於兩造簽訂約定
書中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
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將被告仕派公司於原告銀行
之存款予以抵銷後,被告仕派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124萬200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附表編號1至4、5至16分別依撥款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綜合授信契約第9條第7點之約定,依被
告違約時放款利率3.22%,加碼0.5%或0.7%;附表編號17則
依借據約定,於被告違約時機動利率1.715%加碼1.66%計算
之)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返還上開應付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綜合 授信契約、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國內不可撤 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買賣電子發票證明聯、統一發票、貨 款逾期未交通知函、第一銀行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查詢、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 細表、轉帳支出傳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83頁、99 頁至107頁、113至115頁、165至173頁),核與其主張相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表(日期:民國年.月.日/幣別:新臺幣)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餘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計付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息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週年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收 1 借據 190萬6000 113.08.06 113.12.31 54萬7310 3.720% 自114.01.0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2.01起 自114.08.01起 114.02.06 至114.07.31止 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144萬6000 113.09.20 113.12.20 144萬6000 3.720% 自113.12.2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1起 自114.07.21起 114.03.20 至114.07.20止 至清償日止 3 借據 762萬4000 113.08.06 113.12.31 218萬9239 3.720% 自114.01.0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2.01起 自114.08.01起 114.02.06 至114.07.31止 至清償日止 4 借據 578萬4000 113.09.20 113.12.20 578萬4000 3.720% 自113.12.2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1起 自114.07.21起 114.03.20 至114.07.20止 至清償日止 5 國內信用狀 4萬4307 113.08.30 113.12.27 4萬4307 3.720% 自113.12.2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8起 自114.07.28起 114.01.27 至114.07.27止 至清償日止 6 國內信用狀 6萬7711 113.10.04 113.12.03 6萬7711 3.720% 自113.12.04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04起 自114.07.04起 114.03.03 至114.07.03止 至清償日止 7 國內信用狀 3萬9892 113.11.15 113.12.14 3萬9892 3.920% 自113.12.15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15起 自114.07.15起 114.04.14 至114.07.14止 至清償日止 8 國內信用狀 3萬5556 113.11.20 113.12.19 3萬5556 3.920% 自113.12.20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0起 自114.07.20起 114.04.19 至114.07.19止 至清償日止 9 國內信用狀 2萬5021 113.11.28 114.01.27 2萬5021 3.920% 自114.01.2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2.28起 自114.08.28起 114.04.27 至114.08.27止 至清償日止 10 國內信用狀 2萬0846 113.11.29 113.12.28 2萬0846 3.920% 自113.12.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9起 自114.07.29起 114.04.28 至114.07.28止 至清償日止 11 國內信用狀 17萬7227 113.08.30 113.12.27 17萬7227 3.720% 自113.12.2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8起 自114.07.28起 114.01.27 至114.07.27止 至清償日止 12 國內信用狀 27萬845 113.10.04 113.12.03 27萬845 3.720% 自113.12.04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04起 自114.07.04起 114.03.03 至114.07.03止 至清償日止 13 國內信用狀 15萬9566 113.11.15 113.12.14 15萬9566 3.920% 自113.12.15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15起 自114.07.15起 114.04.14 至114.07.14止 至清償日止 14 國內信用狀 14萬2222 113.11.20 113.12.19 14萬2222 3.920% 自113.12.20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0起 自114.07.20起 114.04.19 至114.07.19止 至清償日止 15 國內信用狀 10萬81 113.11.28 113.12.27 10萬81 3.920% 自113.12.2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8起 自114.07.28起 114.04.27 至114.07.27止 至清償日止 16 國內信用狀 8萬3381 113.11.29 113.12.29 8萬3381 3.920% 自113.12.30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30起 自114.07.30起 114.04.28 至114.07.29止 至清償日止 17 借據 50萬 109.10.22 113.12.22 10萬8803 3.375% 自113.12.23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3起 自114.07.23起 114.10.22 至114.07.22止 至清償日止 合計 1842萬6655   1124萬2007

1/1頁


參考資料
仕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