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03號
TPDV,114,重訴,203,202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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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FLORIAN LEONHARD FINE VIOLINS LTD間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58萬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90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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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