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4年度,48號
TPDV,114,重勞訴,48,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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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
原 告 陳柏均
林振堂
張維勲
張國洲
林伏洲
賴慶鄉
石振賢
陳錫榮
劉傳
吳新
邱砰源
邱政凱
以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華育成律師
姚妤嬙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4年4月17日裁定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23萬6,580元(見本院卷一第139至141頁),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01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
徵收6萬3,671元(計算式:19萬1,012元-19萬1,012元×2/3=5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欠5萬8,671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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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