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762號
TPDV,114,訴,3762,202506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62號
原 告 柯玉梅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惠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後,
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具狀為訴之追加,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000,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變更為1
3,31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2,550元,應補繳76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