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181號
TPDV,114,訴,318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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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孟純
被 告 程珍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
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
二十六條、貸款總約定書(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專用)第十
七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
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
,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以上之款項,循環信用利息則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實際墊款日)起,就其帳款
金額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詎被告於
民國114年4月29日最後一次繳款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已於
114年5月28日逾期,並於114年9月12日轉入催收,迄今尚欠
本金新臺幣(下同)6萬7,191元,並應給付自轉入催收翌日
即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最
高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核貸金額為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8
年10月21日止,依原告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週年利
率4.2%計算利息,如逾期清償本息,就逾期在6個月內者,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
最高連續9期之違約金。詎被告嗣僅依約繳款至第17期,自1
13年3月21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41萬4,254元
,並應給付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被告逾期時所
適用週年利率5.81%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核貸金額為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6
年12月4日止,依原告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週年利
率4.2%計算利息,如逾期清償本息,就逾期在6個月內者,
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
最高連續9期之違約金。詎被告嗣僅依約繳款至第40期,自1
13年4月4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57萬0,044元
,並應給付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被告逾期時所
適用週年利率5.81%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㈣又被告上開債務因均未按期清償,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會員
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貸款總約定書(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
專用)第五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
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專用申請書、 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及最後繳款日期查詢資料 、信用卡客戶帳務查詢相關資料、信用卡本金利息簡易計算 表、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專用,含 貸款總約定書)、信用貸款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信用貸 款催收帳卡查詢資料、原告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等件為 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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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