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532號
TPDV,114,訴,2532,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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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林盟凱
被 告 梁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本院卷
第13頁),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管轄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是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40萬元,並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為86
年11月17日至89年11月17日止,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13.25%
計算,並按月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即喪失期限
利益,且遲延還款時,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收違約金。詎被告未依
約還款,尚欠本金30萬4,24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30萬4,245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被告於女兒5歲時即與前配偶離婚,一
直由被告單獨扶養女兒,後因女兒罹癌須支付醫療費用,且
被告左手又因車禍遭截肢,找不到工作,經濟上很困難,故
無法還款,請求調降利息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
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
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核定訴訟費用債權額計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21、2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
院卷第46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因故
致經濟困難無法還款等語,然此要屬被告個人清償能力之問
題,尚不得據此拒絕清償借款、調降約定利息,故其此部分
抗辯,尚難憑採。
(二)至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按金融機構約定收取違約金時,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原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000年0月00日生效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照。本院審
酌依前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縱非
直接適用於本件契約之情形,仍得反映在目前金融秩序下,
金融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契約時所得收取違約金
範圍之一般性上限見解,兼衡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
、被告之生活處境等情,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如未限定請
求期數,恐為過苛,應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為適當,逾
此數額則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職權酌減之,故原
告請求違約金逾9期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30萬4,245元 30萬4,245元 8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5% 87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30萬4,245元 30萬4,245元 8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5% 87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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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