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04號
TPDV,114,訴,204,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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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瑤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亭慧律師
夏家偉律師
洪兆逸

被 告 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間向被告所經營「小妖問道」手機遊戲(下稱系爭遊戲)註冊帳號(帳號:zxcv232303【下稱系爭帳號】,伺服器:靈山境8服,角色名稱:血雲.糊敵【下稱系爭角色】),並開始遊戲,直至同年10月30日止,原告已陸續花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上儲值遊戲內之虛擬幣,並購置裝備等物以強化系爭角色。詎被告於112年10月30日18時許,未核實相關事實經過,率以原告接收虛擬幣數量異常為由,註銷系爭帳號,致原告無法繼續登入遊玩。依兩造就系爭遊戲所成立服務條款(下稱系爭契約)第25條第4項,被告應就原告之損害(即原告已消費儲值之金額)負賠償責任。縱認被告毋庸依系爭契約第25條第4項負賠償責任,本件被告係因可歸責於己事由,無法繼續供原告以系爭帳號遊玩系爭遊戲,屬給付不能,原告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回復原狀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原告給付之60萬元,並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爰先位依系爭契約第25條第4項約定,備位依民法第259條1款、第2款、第25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2年10月9日儲值消費時,本僅應獲得1
個儲值禮包,惟因遊戲系統漏洞而誤發了51,002,876,514個
內含總值相當於256萬元之虛擬幣之儲值禮包至系爭帳號。
然原告不僅未誠實通知被告,更大量使用異常數量之禮包,
藉此獲得大量儲值虛擬幣、虛擬道具用於系爭角色上,已屬
利用程式漏洞,破壞遊戲公平性而違約在先。而被告查悉上
情後,係於112年10月30日「限制」原告登入權限,並未「
註銷」系爭帳號,惟為顧及遊戲公平性,被告無意重啟系爭
角色之權限給原告。實則,被告仍願依系爭角色設定,新創
相同角色,並將原告透過正常儲值消費取得虛擬幣及道具數
量如數發送給原告,供原告繼續遊玩。退步言,縱認被告確
有違約責任,原告正常儲值之虛擬幣早已消耗完畢,原告因
使用上述異常禮包獲利亦遠大於其正常儲值消費金額,原告
請求退還儲值費用實無道理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遊戲為免費登入遊玩之遊戲。
 ㈡原告自開始遊玩系爭遊戲以來,累計花費829,404元儲值,陸
續取得128,007個天地機緣及378,737個仙玉(按:天地機緣
及仙玉均為系爭遊戲內虛擬幣名稱)。
 ㈢系爭遊戲因系統漏洞,於112年10月9日誤發異常禮包(下稱
系爭異常禮包)予原告,原告因而非基於贈與、優惠活動或
正常儲值消費關係,收受了5,565,800個仙玉。
 ㈣原告在開啟、使用系爭異常禮包所附仙玉之前,剩餘正常儲
值虛擬幣僅18,812個仙玉。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先位請求部分:
  按「甲方(按:原告)應確實遵守本合約及有關法律命令的
規定,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按:被告)以書
面或按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或暫停、終止或刪除甲方帳號與甲方帳號中的所有相關資
料、檔案及任何記錄,以及取消、停止、限制甲方的會員資
格:……二、以修改、反譯或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
程式漏洞進行賺取金錢、複製裝備、快速累積經驗值等破壞
遊戲公平性、造成伺服器負擔加重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
式進行遊戲」、「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
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系爭契約第25條第
3項、第4項定有明文。準此,如原告有利用遊戲程式漏洞進
行賺取金錢、複製裝備、快速累積經驗值等破壞遊戲公平性
行為,或以此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被告即有權暫
停、終止系爭帳號,及停止或限制原告的會員資格。經查:
 ⒈系爭遊戲因系統漏洞異常,於112年10月9日誤發系爭異常禮
包,原告因而非基於贈與、優惠活動或正常儲值消費關係,
收受5,565,800個仙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208
頁)。其次,原告於112年10月30日察覺無法登入系爭帳號
後,旋詢問客服人員原因,客服人員稱:「核查到認證的就
是禮包接收到的數量異常 並且角色使用掉了對應的禮包資
源 從而出現了上面的這個情況」,原告就此回覆:「可是
這並非我篡改欸」、「而且 我還是有在儲值」,足證原
告確實明知系爭異常禮包並非正常儲值所得,仍予以開啟使
用。再者,系爭異常禮包係於112年10月9日發送,而原告於
該日之後仍與系爭遊戲客服人員有諸多聯繫,有原告與客服
人員之對話紀錄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8頁至第102頁),
然原告始終未曾回報此情,仍逕自於112年10月30日開啟系
爭異常禮包消耗使用等情,堪予認定。
 ⒉誠然,原告固非自己利用任何不正手段而取得系爭異常禮包
,然而,原告明知系爭異常禮包並非依正常儲值關係取得,
卻未通知系爭遊戲客服人員刪除或取回系爭異常禮包,仍逕
自開啟用於自身角色之上,仍屬利用遊戲程式漏洞而取得不
應受領之虛擬幣、裝備、或累積經驗值。且原告無端取得上
開裝備或等級上之優勢,對於其他循規蹈矩、花費時間練功
或投注金錢正常儲值之玩家而言,實有違公平。準此,被告
自有權依系爭契約第25條第3項限制原告登入系爭帳號之權
限,且毋庸依系爭契約第25條第4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備位請求部分:      
  按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
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180號判例、106年度台上字第1
7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陳稱:系爭帳號並未遭
註銷,被告僅是因「限制」原告登入權限,以免原告繼續使
用異常強化後之系爭角色。被告「能」回復重啟系爭角色讓
原告遊玩,但被告顧及遊戲公平性,「不願」重啟權限給原
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57頁),原告就此僅主張被告「鎖帳
」之舉有違誠信(見本院卷第200頁),足認原告對於系爭
帳號及系爭角色未遭註銷刪除一事,亦不為爭執。準此,就
提供系爭角色供原告繼續遊玩一事而言,被告於社會觀念上
或技術層面上,均無「不能」給付之情事。進者,被告始終
表示願創建相同角色,並發送原告原以正常儲值消費程序所
取得之虛擬幣或道具予原告,供原告繼續遊玩系爭遊戲,被
告並寄送記載上旨內容之和解協議書予原告,惟因原告不願
簽名寄回而未成立上述和解協議,此有原告與系爭遊戲客服
人員之對話紀錄及和解協議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5頁
至第120頁),是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契約義務而言,究無
給付不能可言。準此,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不能,因而請求解
除契約回復原狀或因給付不能所生損害,均非有據,無可准
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系爭契約第25條第4項約定,備位依
民法第259條1款、第2款、第25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
元暨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亦因
訴之駁回而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詳予論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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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