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
被 告 永富小吃店
兼
法定代理人 鄭異鐘
被 告 王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被告「富永小吃店」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永富小吃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