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637號
TPDV,114,訴,1637,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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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7號
原 告 曹揚
被 告 林俊義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吳煜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6月27日宣
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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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