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90號
TPDV,114,訴,1490,202506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劉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萬6,5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4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萬6,5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及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6章第9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23、27、35頁),依
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7.96.165),於民國1
09年8月28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6
年8月28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
)加碼週年利率5.09%浮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
週年利率1.74%,合計週年利率6.83%)。被告如有一期未依
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
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7.113.213),於110
年4月12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
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1年4月12日止,約定
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0.7
1%浮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1.74%,合
計週年利率12.45%)。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
,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 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2份、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2份 、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2份、查詢帳戶主檔資料2份、查詢還 款明細表2份、查詢本金異動明細表2份、放款利率查詢表2 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9頁)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 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 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計算方式 1 123萬6,519元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3%計算。 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0萬元 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45%計算。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