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 告 鍾永盛
被 告 向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