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方嘉琳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玉、卜世珍、唐慧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萬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